时间:2020-05-25 作者:夏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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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置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即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分别反映有关增值税的各个项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和使用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时,有的不能根据经济业务涉及的增值税项目正确地登记到相应的专栏,发生串位错栏的现象;有的不能根据帐户中借、贷双方的记录正确结算帐户的月末余额,本应于月末转出的增值税而没有转出,等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人手,切实理解和掌握有关增值税的各项规定,正确登记和使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以提高增值税核算的会计信息质量。
一、熟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各专栏反映的经济内容,根据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对号入座”
为了正确登记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首先要了解该帐户究竟应设置哪些专栏?各个专栏是在帐户的借方还是贷方?它们各自核算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专栏的设置,1993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置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即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分别反映有关增值税的各个项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和使用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时,有的不能根据经济业务涉及的增值税项目正确地登记到相应的专栏,发生串位错栏的现象;有的不能根据帐户中借、贷双方的记录正确结算帐户的月末余额,本应于月末转出的增值税而没有转出,等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人手,切实理解和掌握有关增值税的各项规定,正确登记和使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以提高增值税核算的会计信息质量。
一、熟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各专栏反映的经济内容,根据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对号入座”
为了正确登记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首先要了解该帐户究竟应设置哪些专栏?各个专栏是在帐户的借方还是贷方?它们各自核算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专栏的设置,1993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5个专栏,1995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又增设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3个专栏,这样,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的专栏共有8个,其中借方专栏和贷方专栏各4个,各个专栏核算的经济内容如下:
1.“进项税额”专栏(借方),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收到投资转入货物、接受捐赠货物等应视同购入货物,其增值税额也在该专栏核算。
2.“已交税金”专栏(借方),记录企业当月已交纳的本月增值税额。如果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不在该专栏核算,而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核算。
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借方),记录内资生产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从1995年7月1日起,国家对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调低了出口退税率,改变了出口退税的办法,对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先抵扣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
4.“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借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的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5.“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贷方),记录企业月终转出的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贷方),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将货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应视同销售货物,其增值税额也在该专栏核算。
7.“出口退税”专栏(贷方),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该项目是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抵减。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为了正确登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特别是正确确认和记录各个专栏的本期发生额,在登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时应正确划分以下三个界限:一是正确划分各专栏核算内容的界限,防止漏记或错记增值税的有关项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各专栏应核算的经济业务,根据经济业务确定其涉及增值税的项目、应计入的专栏。二是正确划分视同销售业务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界限,防止记帐时“张冠李戴”。视同销售业务是指按税法规定将其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交纳增值税的业务,会计上对视同销售业务必须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并记入“销项税额”专栏;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是指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会计上对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必须计算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它是对“进项税额”的抵减项目。三是正确划分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的界限,防止多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的8种经济业务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而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还应将视同销售业务按其业务性质区分为会计销售与应税销售。会计销售是指在税收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在会计核算上作销售处理的业务,这类业务应按售价转帐,并确认应交纳的增值税。会计销售业务主要有:(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的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应税销售是指在税收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的业务,这类业务应按成本转帐,并确认应交纳的增值税。应税销售业务主要有:(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对外投资;(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对外捐赠;(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
二、正确结算“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月末余额,如实反映企业各月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款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各个不同月份可能会发生欠交、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按照财政部下发的财会字[1993]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月末仍保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月末仍保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当月发生的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月末仍保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月末余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月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月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月末余额的借贷方向不固定,反映的内容过多,不便于清楚地反映企业会计期末欠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增值税;二是从连续几个月份看,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的情况下,可能会把本月发生的应由以后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这样不断地循环抵扣下去,无法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这显然不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某月份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抵扣,而不能用来抵扣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进项税额的抵扣“只能抵后,不能抵前”。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多交或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财政部于1995年7月5日下发了财会字[1995]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的补充: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或多交的增值税额。同时,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根据“补充规定”的要求,企业在结算“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月末余额以及进行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月末,应及时结转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以便在“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单独反映。
月末,在“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等6个专栏全部登记入帐后,比较借贷双方的本月发生额,确认借贷双方的差额是属于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还是多交的增值税,还是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如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应自“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也应自“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则继续保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这样处理之后,“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在月末就只有借方余额,反映的只是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至于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则单独表现为“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就各司其职,通过它们各自的期末余额就能分别反映不同的经济内容,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清晰的会计信息。
第二,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应区分是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还是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以便通过不同的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当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应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核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应通过“未交增值税”明细帐进行核算,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和上交以前月份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两个不同的帐户分别核算,就能清楚反映企业交纳增值税的情况。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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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