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曾被人们喻为“红管家”,也被看作各主体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无论被看作什么,终有一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得经会计人员之手;企事业单位是遵纪还是违法,都难逃会计人员之察。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而今经济犯罪之多,查处之难,会计人员亦难逃其咎。诸如:编制假凭证、记假帐、造假表,诈传经济信息,隐瞒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真相,往往经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之手;假权调拨、转移资金,亦离不开会计人员经办;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多属纳亲会计人员办理;伪劣产品入库、出库,直至货款收或欠,最终亦经会计人员帐务处理;凡侵吞公产之计,甚至行贿受贿,大多瞒不过会计人员的耳目。
一言以蔽之,会计恰似如来佛手掌,经济犯罪如同学通变幻本领的鬼魅。会计紧一紧,罪犯一颤抖;会计认了真,罪犯难藏身。反之,会计一松,犯罪得逞;会计一软,犯罪大胆。倘若与会计串通,公产不愁被蛀空,查处罪案不亚蜀道难。实践证明,所有经济犯罪分子,无论是处决的,判刑的,开除的,还是撤职的,处分的,甚至尚未败露的,多与会计管理薄弱有关。正因为犯罪与会计的关联如此紧密,《会计法》则赋予全国1200多万会计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对本单位...
会计曾被人们喻为“红管家”,也被看作各主体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无论被看作什么,终有一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得经会计人员之手;企事业单位是遵纪还是违法,都难逃会计人员之察。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而今经济犯罪之多,查处之难,会计人员亦难逃其咎。诸如:编制假凭证、记假帐、造假表,诈传经济信息,隐瞒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真相,往往经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之手;假权调拨、转移资金,亦离不开会计人员经办;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多属纳亲会计人员办理;伪劣产品入库、出库,直至货款收或欠,最终亦经会计人员帐务处理;凡侵吞公产之计,甚至行贿受贿,大多瞒不过会计人员的耳目。
一言以蔽之,会计恰似如来佛手掌,经济犯罪如同学通变幻本领的鬼魅。会计紧一紧,罪犯一颤抖;会计认了真,罪犯难藏身。反之,会计一松,犯罪得逞;会计一软,犯罪大胆。倘若与会计串通,公产不愁被蛀空,查处罪案不亚蜀道难。实践证明,所有经济犯罪分子,无论是处决的,判刑的,开除的,还是撤职的,处分的,甚至尚未败露的,多与会计管理薄弱有关。正因为犯罪与会计的关联如此紧密,《会计法》则赋予全国1200多万会计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即监督微观经济主体要依法进行运作。这是会计法的精髓——用权力制约权力,而且这一精神在会计法中反复申明。一些会计主体非但没把《会计法》奉为圭臬,反而抛置脑后或束之高阁。财务大检查11年,年年查年年犯,屡禁不止,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此等顽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会计人员属于单位管理,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制于(企事业等)单位领导。此种情形,极大地制约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导致了会计工作的依附性,助长了一些单位肆无忌惮地违犯财经法规,经济犯罪因而有隙可乘。
何以解决?这个似乎老大难问题,其实也不难。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看到会计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即任何经济交往一般必然涉及到同一所有制或不同所有制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如果有一方违规违纪处理业务,从宏观角度说,这笔交易被人为地割断了本来的实际联系,可以认定此项会计信息诈而失实,以致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这就是会计监督职能社会化的基本理论出发点。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地位及其社会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
其次,还应看到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存在着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和劳动者多元利益关系,财务会计处于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处理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排斥属于多元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实行会计委派制或聘任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基础。
第三,有必要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只有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把分散在全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在人事上统管(最好实行统聘,即由各市场主体统一到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聘请各层次会计人员),使会计人员无后顾之忧,大家才敢说真话,办实事;才能有效地监督微观经济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有效遏制权力进入市场;才能顺利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根治形形色色腐败分子,促进廉政建设,弊绝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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