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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5 作者:吴昆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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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独立核算单位一般均由出纳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这种作法沿袭已久。财政部1996年6月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笔者认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因系逐笔核对由出纳人员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帐与从银行获取的对帐单之间的未达帐项,并据以编制的,实质上具有稽查核实的性质,如由出纳人员一人承担,不符合内部牵制的原则。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的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试行)》中,也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人是否与出纳保持职责分离”列作一项审计程序。因此,建议将调节表改由会计人员编制。 责任编辑: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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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