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巴中市财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18条,包括总则、任职条件和审批程序、职责和权限、考核和奖惩、附则等,并自去年10月20日起在全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全市财会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和管理,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建立财会科(股)的单位,要设置一名科(股)长或副科(股)长,财会工作量大、会计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增设一名副科(股)长;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股份制企业设置财务总监。
3.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送市人事局按干部管理程序上报审批、任免;局级单位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经市财政局考核同意后,送人事局审批;局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科(股)长、会计主管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主管局审核提名,市财政局审批任免;国有企业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局考核后,由财政局通知任免;股份制企业财会科(股...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巴中市财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18条,包括总则、任职条件和审批程序、职责和权限、考核和奖惩、附则等,并自去年10月20日起在全市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全市财会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和管理,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建立财会科(股)的单位,要设置一名科(股)长或副科(股)长,财会工作量大、会计人员较多的单位,可增设一名副科(股)长;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股份制企业设置财务总监。
3.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送市人事局按干部管理程序上报审批、任免;局级单位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经市财政局考核同意后,送人事局审批;局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科(股)长、会计主管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主管局审核提名,市财政局审批任免;国有企业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局考核后,由财政局通知任免;股份制企业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董事会推荐送交市财政局考核提名,交董事会通知任免;供销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财会科(股)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经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交主管部门通知任免;乡镇以下集体企业财会科(股)长、会计主管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经乡镇财税所考核后,报乡、镇政府审批。
5.法人代表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财会负责人职务,财会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在本系统交换任职。
6.对单位支出数额较大的,由财会负责人同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联审联签后开支,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财会负责人审核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财会负责人会签。
7.财会负责人在任期中,每年作好年终自我总结,向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呈报述职报告。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结合自我述职,组织民主测评,对财会负责人进行“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的评定考核。通过考核,对优秀财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负责人的应予撤职或免职。
8.对财会人员的处分,除行政处分外,可视其情节给予吊销会计证、降低或取消职称资格、解除职称聘任、处以经济罚款、调离财会部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兴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