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外字[1995]3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及《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二、1995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企业总部及各所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应由总公司一并汇总上报。外经企业对其控股公司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要真实、完整地反映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
报表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承担援外项目以及多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财务情况。
三、外经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
财外字[1995]3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企业财务通则》、《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及《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二、1995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决算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企业总部及各所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应由总公司一并汇总上报。外经企业对其控股公司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要真实、完整地反映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
报表应全面反映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承担援外项目以及多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财务情况。
三、外经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所得税。
四、根据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五、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由主管财政机关对工效挂钩方案进行审核、清算,按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作为计税工资。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标准按规定执行。外经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可按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非主管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及《(外经贸企业出口创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147号)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财清字[1995]2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在1995年要全面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工作。在企业资金核实中,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冲减有关资金后仍不能解决的损失和挂帐余额,继续挂帐。
七、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八、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购建、改造、维修、管理、出售等按《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执行。
九、国有外经企业公司制改建应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改建中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十、国有外经企业兴办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外经企业划清界线,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按调出资产净额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企业按调入资产净额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拨的资产,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一、国有外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执行,新成立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对企业减免的所得税全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二、1995年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5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他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5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三、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按规定说明报表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及所属境内外分支机构的情况,说明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具体的纳税调整项目及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的情况,还应根据财外字[1995]179号《关于印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
十四、1995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应于1996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软盘报送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1996年5月31日前将汇总的财务报表一份连同软盘一并报送财政部。
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查帐报告可在规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时间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