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没有法制,注册会计师执业就失去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确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股份制企业在我国日益增多,企业股东、债务人、多方利益相关者以及成千上万潜在股民,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不只是对委托人负责,更不是谁出钱为谁服务的简单公式。注册会计师既要对企业负责,对政府负责,也要对社会公众负责。贯彻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具有社会公证性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欺诈或过失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何做好自我保护、提高执业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示意其作出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法》也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准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四、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法》还特别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回避。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等法规规定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六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三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
上述法规条文,为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起到了警醒作用。那么,注册会计师如何做好自我保护?笔者认为:关键是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一、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在于独立性,因此在执业过程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小心谨慎,恪尽职守,不偏不倚。
二、审慎地选择委托人,认真签定约定书(或委托书),按照约定或委托内容从事执业。在签定约定书时应考虑自身的业务能力及客户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认真考虑是否可以承接,从执业风险上去考虑风险程度大小,若风险太大的应慎重考虑是否承接,不要怕丢失客户而去冒风险。
三、要求委托人出具责任声明书,承诺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的帐册、凭证、报表真实、合法、完整和没有无记录负债。责任声明书是注册会计师自我保护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被人欺诈。
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承办业务、收集证据,形成意见,出具报告。
五、做好审计工作,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判断水平,提高执业的专业标准,减少失误。
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对重要的事项作出记录,如非正常增减,要取得证据。
七、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较为重要的财务会计记录应加强抽样、测算、发征询函,如对存货及计价、应收帐款等。
八、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三级内部审核,避免因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或判断失误而造成过失。
九、注册会计师应实行回避制度,对有注册会计师的亲属在委托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回避交由另一个注册会计师去完成,以求客观、公正。
十、注册会计师应该做到廉洁、奉公。廉洁、奉公是自我保护,减少风险的可行措施。
十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无须经任何部门加以确认或认定,对干预审计报告的应予以拒绝,对出具的报告,应慎之又慎。
十二、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选择要恰当,不要怕失去客户而无原则迁就,将自己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
十三、对审计报告,必要时可限制其报告用途,以减少责任。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树立高度执业风险意识,克服和纠正执业风险意识不强的弱点。加强质量控制,做好自我保护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的课题。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