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再就是作为管理费用的技术转让费。可是,两者如何界定,在实务中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如某建材生产企业,其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都从外地同一单位引进。该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对方购入主要生产设备的同时,一次性付给对方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对方在收款单据上注明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号作为转让使用权的依据,双方未订立有关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对这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是属外购无形资产,还是属技术转让费,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2万元技术转让费属外购无形资产的理由是:1.由于出让方已在收款单据上注明专利证书号,表示同意该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根据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这2万元技术转让费属无形资产的专利权;2.根据《新财会制度问答》“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一次总算,即一次支付较大费用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解答,也属无形资产的专利权。认为属管理费用中的技术转让费的理由是:1.该建材生产企业在支付2万元技术转让费后未取得有关专利证...
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再就是作为管理费用的技术转让费。可是,两者如何界定,在实务中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如某建材生产企业,其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都从外地同一单位引进。该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对方购入主要生产设备的同时,一次性付给对方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对方在收款单据上注明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号作为转让使用权的依据,双方未订立有关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对这2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是属外购无形资产,还是属技术转让费,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2万元技术转让费属外购无形资产的理由是:1.由于出让方已在收款单据上注明专利证书号,表示同意该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根据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这2万元技术转让费属无形资产的专利权;2.根据《新财会制度问答》“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一次总算,即一次支付较大费用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解答,也属无形资产的专利权。认为属管理费用中的技术转让费的理由是:1.该建材生产企业在支付2万元技术转让费后未取得有关专利证书(或者说未取得所有权),只是有偿取得了有关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并且双方未订立有关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或协议,因而未能确定此项专利技术使用的期限,而新财务会计制度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却有个前提条件,即“企业长期使用的”;2.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百问百答》“企业只外购专利技术使用权,则所支付费用只能列入费用帐户,不得作为资产的”解答,该建材生产企业支付的2万元技术转让费属管理费用的技术转让费。
由于外购无形资产属资本性支出,而管理费用的技术转让费属收益性支出,能否对企业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进行无形资产还是技术转让费的正确界定,一是在会计核算中关系到企业资产、费用、净收益的准确性,二是在进行有关审计时关系到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确立或解除,三是影响到当期国家税收。为此,对如何界定无形资产还是技术转让费问题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企业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外购无形资产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取得了专利技术和所有权,或者企业拥有了专利技术的长期使用权,即签订有能长期使用专利技术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有偿取得本企业以外的专利技术必须是一次性总算,即一次性付清转让费。而不是先缴一些费用,然后再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根据专利技术实施增加(或产生)的利润及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付费。
为此,在对上例建材生产企业的审计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2万元技术转让费,笔者认为应属于管理费用中的技术转让费。因为,其虽然一次性支付了2万元技术转让费,但该建材生产企业一是未取得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只是能够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二是双方未签订有关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使用期限不明确,作为无形资产入帐,根据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缺乏依据。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