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镇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有些企业对交纳所得税款与减征10%所得税款作辅助社会性支出的帐务处理不相一致。原因是对所得税作为费用性支出理解不清,把减征税款记入所有者权益类帐户中,造成本期帐面上的所得税额少计和税后利润数额不实,并与当期损益表中反映扣除的所得税数额和“净利润”额不符。为此,本文对这种帐务处理如下,供参考。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按照规定,停用“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550所得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在乡镇企业会计实务中,因为减征所得税10%税款的辅助社会性支出费用,属于所得税费用中的一项费用,理当通过“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为了区别交纳所得税和辅助社会性支出的不同项目,企业应在“所得税”科目下分别设置“交纳所得税”和“减征所得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交纳所得税额与辅助社会性支出额的计算
以某乡镇工业企业为例,1995年一季度实现利润3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减征10%所得税款用于辅助社会性支出费用。
为一目了然,本例无纳税差异调整。其数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
乡镇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有些企业对交纳所得税款与减征10%所得税款作辅助社会性支出的帐务处理不相一致。原因是对所得税作为费用性支出理解不清,把减征税款记入所有者权益类帐户中,造成本期帐面上的所得税额少计和税后利润数额不实,并与当期损益表中反映扣除的所得税数额和“净利润”额不符。为此,本文对这种帐务处理如下,供参考。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按照规定,停用“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增设“550所得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在乡镇企业会计实务中,因为减征所得税10%税款的辅助社会性支出费用,属于所得税费用中的一项费用,理当通过“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为了区别交纳所得税和辅助社会性支出的不同项目,企业应在“所得税”科目下分别设置“交纳所得税”和“减征所得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交纳所得税额与辅助社会性支出额的计算
以某乡镇工业企业为例,1995年一季度实现利润3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减征10%所得税款用于辅助社会性支出费用。
为一目了然,本例无纳税差异调整。其数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300000×33%=99000(元)
减征所得税额(辅助社会性支出)=99000×10%=9900(元)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99000-9900=89100(元)
三、记入应交时的帐务处理
1、记入应交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交纳所得税 89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9100
2、记入应交辅助社会性支出额:
借:所得税——减征所得税(摘要栏写明项目)
99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辅助社会性支出 9900
四、实际交付时的帐务处理
1、缴纳所得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9100
贷:银行存款 89100
2、交付辅助社会性支出: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辅助社会性支出 9900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9900
二、三、四季度的帐务处理方法与一季度相同。
五、年终结转所得税费用时的帐务处理
1、结转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
借:本年利润(摘要栏写明项目)(全年数)
贷: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全年数)
2、结转减征的辅助社会性支出额:
借:本年利润(摘要栏写明项目)(全年数)
贷:所得税——减征所得税(全年数)
说明:所得税明细帐也可以在“所得税”科目的帐户中设“交纳所得税”、“减征所得税”两个明细专栏。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