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近些年来,国家财政始终为一种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症所困绕,即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渠道漏入企业单位和个人口袋,漏斗的形式之多,漏掉的资金数额之大,令人吃惊。仅从1985年起开展的一年一度的全国财税大检查,截止1993年底就为国家挽回流失的财政资金749亿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财税立法驶入“快车道”,社会各界对“两则、两制”和新税法实施以来,“漏斗”现象是否有了根本好转尤为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到1995年1月底全国财税大检查共查出应上交财政违纪金额172.3亿元,比1993年增加了64.37亿元,增长了59.62%。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实际上国家每年流失的财政收入何止172.3亿元?究竟是何原因形成越来越多的“漏斗”,请看形式纷繁的“漏斗”现象:
增值税——税收流失的最大“漏斗”
在172.3亿元应交财政违纪金额中,增值税数额最大,达61.17亿元,占35.5%。一些违法分子偷逃增值税手法之恶劣,数额之大,令人瞠目。
A、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某一地区机电设备公司经理,去年三次携带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0套,到广州做“票”生意,大部分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填开,撕下交给买主自...
(一)
近些年来,国家财政始终为一种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症所困绕,即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渠道漏入企业单位和个人口袋,漏斗的形式之多,漏掉的资金数额之大,令人吃惊。仅从1985年起开展的一年一度的全国财税大检查,截止1993年底就为国家挽回流失的财政资金749亿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财税立法驶入“快车道”,社会各界对“两则、两制”和新税法实施以来,“漏斗”现象是否有了根本好转尤为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到1995年1月底全国财税大检查共查出应上交财政违纪金额172.3亿元,比1993年增加了64.37亿元,增长了59.62%。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实际上国家每年流失的财政收入何止172.3亿元?究竟是何原因形成越来越多的“漏斗”,请看形式纷繁的“漏斗”现象:
增值税——税收流失的最大“漏斗”
在172.3亿元应交财政违纪金额中,增值税数额最大,达61.17亿元,占35.5%。一些违法分子偷逃增值税手法之恶劣,数额之大,令人瞠目。
A、虚开、代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某一地区机电设备公司经理,去年三次携带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50套,到广州做“票”生意,大部分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填开,撕下交给买主自己开。该公司按开票金额1%提取手续费,而该经理则按开票金额1%收取“辛苦费”,到检查时,已虚开金额2.16亿元、税款3685万元,收取了开票手续费17万余元。
B、弄虚作假、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一些不法分子拉拢串通外贸企业搞假出口,明明未出口或少量出口,却虚报大量出口;明明出口的是退税率低的产品,却谎报退税率高的产品。
C、销售不开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计销售,隐瞒销项税款。江苏省某市一个制衣有限公司,对小规模纳税人销货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263万元,偷逃增值税40余万元;湖北省十堰市大检查中查出15户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入挂“往来”帐或直接转利润,少计销售收入380余万元。
D、以货易货、自用商品及转让材料、销售废品不计销售。有的企业开展以货易货贸易,将收入直接增加“实收资本”,不计入销售收入;有的企业把“库存商品”用于本企业基建项目和职工福利,不计销售收入;还有的企业将转让材料和销售废品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无形“漏洞”
在172.3亿元应交违纪金额中,企业所得税为18.09亿元,比上年同期统计数字增加了7.61亿元,增长了72.6%。偷漏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隐瞒应税所得额,现择其三例:
A、收入不计帐。偷漏企业所得税最常见的手法,就是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不入帐,有的另立帐户、私存私放或以个人名义存入小金库;有的存放下属单位或投资单位;还有的企业收益长期体外循环,逃避纳税。
B、利用假发票、挤占成本,减少应交所得税。假发票是最大的偷税黑洞,不但黑市上有出售套印税务章的“卖票”生意,而且还有不少商业服务部门为招揽客户与购货企业合谋作假,明明卖出的是提包、时装,发票上开的却是办公用品、工作服;卖出的是烟、酒、手表、羊绒衫,发票上开的却是餐费;还有各种带有回扣性质的服务业发票,票面开的数额大于实际支付的金额,中间差额有的进了单位“小金库”,有的进了经办人腰包。
C、收益长期挂“往来帐户”,逃避纳税。收益长期挂“往来帐户”,也是较为常见的逃税手法,不少企业将各种应税收益长期挂在“应收款”或“应付款”往来帐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逃避纳税。
财税制度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宣传滞后形成的“漏斗”
A、国有资产向“三产”转移,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和资金办“三产,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转移收入,逃避纳税,甚至把“三产”作为企业的“小金库”,随意支用。
B、事业单位漏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不少事业单位不知道自己应该依法申报纳税,而且一些税务征收机关也未将其列为征税对象。如去年大检查,在京抽查了五家报社,共查补企业所得税340.7万元,倘若由此推断,事业单位漏掉的税收显然更大。
C、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大多数未足额缴纳税款。经有关部门批准,一些企业集团实行总公司统一并表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纳税方式不利于对其进行财政监督,一方面从集团总公司汇总的财务报表中,难以看出并表单位各种数据是否真实、合规;另一方面集团下属单位,特别是在外地的下属企业,由于在总公司统一纳税,当地税务部门未将其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因此,从近二年财税大检查情况看,企业集团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漏交税款现象比较普遍,集团总公司大多数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不少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依法纳税
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会计核算和缴纳税收的一般原则,从大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看,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此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缴纳税款。不少企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后,不按规定记帐、作“收入”,有的企业在“往来”科目挂帐,有的企业索性不记帐,货款收回后,有的企业调帐记“收入”,有的企业仍不作帐记“收入”,千方百计推迟纳税时间,占压国家税款。
(二)
综上所述,“漏斗”形式尽管繁多,但大体有两类:一是有意偷逃税收的真“漏斗”,二是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制度不完善形成的漏洞。因此,对“漏斗”问题,应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综合治理。对前者,必须严格执法,坚决堵住;对后者,则应通过深化改革,调整政策,完善制度,来加以解决。
思考之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的力度
税,是企业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因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消耗国家资源,享受社会服务,就应当为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责无旁贷的。但一些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不愿尽纳税义务,甚至把偷逃税当作致富的捷径。如果大家都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应交的税,能拖就拖,能逃就逃,国家税收少了,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政府就无法调济贫富,就无法进行公用设施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就不会安全和稳定。因此,要把税收法制宣传,提到爱国主义和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的高度,认真抓,反复抓,并不断加强宣传的深度、广度与力度。通过反复宣传,使大家明确,依法纳税是每个经济细胞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经营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进而把国家依法征税的强制性同企业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紧密结合起来。
思考之二:净化执法环境,促进严格执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秉公执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他们擅自开口子,制定“土政策”,不向或少向中央交税,藏富于企业,然后再向企业摊派或集资,搞自己的项目,无视国家税法;执法机关对违法单位的处理,大多罚款了事,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现象十分普遍,有些违法户对经济处罚毫不在乎,公然声称“罚吧!反正都是公款”;少数执法人员殉私枉法,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为被查单位出谋划策,逃避纳税;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因此,必须把执法提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净化执法环境,首要的是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把社会各方面及社会成员的行为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之人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以执法的公正严明来保护执法环境的纯净,不论领导干部,还是平民百姓;不论大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应当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国家法纪时,都应当依法受到追究。只有这样,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在有益的社会大环境中生成,一个保障法制运行的有效机制才能逐步完善起来。
思考之三:建立高层次全方位财税监督体系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财税监督体系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由低层次、单项监督向高层次、全方位监督转变。
多少年来,我国财税监督主要是由执法监督部门对企业单位进行自上而下的低层次单项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形式缺乏对执法监督部门执法公证性的制约,从而出现各种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少数执法人员渎职堕落、以至走向经济犯罪等不良现象。因此,建立高层次、全方位的财税监督体系刻不容缓。这一监督体系应具有监督层次高,监督主体明确和监督范围多元化,制约性较强等特点,其内涵应该由以往仅对企业单位执行财经法令,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扩展到对财政、税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等。通过强化监督体系内各监督主体相互间制约功能,来约束和纠正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偏差和越轨行为,增强执法和履行社会中介职责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体现在立法和执法的全部过程中。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