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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栾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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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承兑汇票原本是由A单位付给B单位。但由于可背书转让,所以B单位还可以转给C单位,C单位还可以再转给D单位。在由B转C和C转D过程中,B、C两单位所背之书,合不合乎要求,真伪难辨。因此笔者认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废止。改为推行“对缝办理”的做法。即当B单位又要转让给C单位时,汇票背书后交B单位开户银行收执,由B单位重新办理一张同金额同解汇时间的银行承兑汇票给C单位,如此,最为严谨。
责任编辑 温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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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