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讯
自从我国1991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同年10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我国首宗电脑财务软件侵权案日前在深圳结案。原告系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开发的金蝶财务软件于1992年9月通过了深圳市财政局的商品化鉴定,并已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一系深圳永信会计咨询公司,被告二和被告三是曾在原告单位工作后应聘到被告单位的两名软件开发人员。1994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一推出的帐务及报表处理系统会计软件,在人机界面、系统功能、数据库结构等方面,与原告的总帐报表系统软件相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帐务及报表处理系统会计软件V10版中,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内容,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日前终于达成协议:被告终止生产和销售侵权软件,赔偿原告4万元损失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此宗电脑财务软件侵权案的结案,对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财会软件的合法权益,规范软件市场秩序和软件人才的流动有着重要意义。
(本刊记者)
简讯
自从我国1991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同年10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我国首宗电脑财务软件侵权案日前在深圳结案。原告系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开发的金蝶财务软件于1992年9月通过了深圳市财政局的商品化鉴定,并已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被告一系深圳永信会计咨询公司,被告二和被告三是曾在原告单位工作后应聘到被告单位的两名软件开发人员。1994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一推出的帐务及报表处理系统会计软件,在人机界面、系统功能、数据库结构等方面,与原告的总帐报表系统软件相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帐务及报表处理系统会计软件V10版中,使用了原告软件的部分内容,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日前终于达成协议:被告终止生产和销售侵权软件,赔偿原告4万元损失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此宗电脑财务软件侵权案的结案,对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财会软件的合法权益,规范软件市场秩序和软件人才的流动有着重要意义。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