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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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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指什么?是否包括林地、疏林地、新植林地、幼林地和采伐迹地?
答:《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是指能被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等)利用,但从未垦殖过的生荒地。已开垦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林地、疏林地、新植林地、幼林地、采伐迹地,不属于生荒地范围。在这些土地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的生产,是对土地的充分利用,不在免税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税政司农业税处)
责任编辑 闫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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