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较新旧会计制度,不难发现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留存收益”。正确理解留存收益的会计要义,不仅有助于把握所有者权益的本质及构成,更有利于理解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框架,处理好企业与投资人(包括所有者和债权人)、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为此,本文拟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谈谈有关留存收益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一、从所有者权益方面看留存收益问题
在西方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业主或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来源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体现为企业税后利润抵减实际发放股利后的历年结余数,包括已指用留存收益和未指用留存收益两部分。前者是指为满足某项特定用途而专门予以保留,因而暂时不得再用于发放股利的留存收益,事实上,是对留存收益在发放股利方面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会随着留存收益指用用途的丧失而取消。它主要来自于“契约”、“法律”和“董事会有意识的行动”,譬如(1)指用于偿还公司债的留存收益,(2)指用于赎回优先股的留存收益,(3)指用于扩展或应付意外事故的留存收益等等。后者是指其用途不受限制或尚未确定其专门用途而可自由发放股利或分配的留存收益,它主要来源于企业税后净...
比较新旧会计制度,不难发现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留存收益”。正确理解留存收益的会计要义,不仅有助于把握所有者权益的本质及构成,更有利于理解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框架,处理好企业与投资人(包括所有者和债权人)、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为此,本文拟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谈谈有关留存收益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一、从所有者权益方面看留存收益问题
在西方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业主或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来源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体现为企业税后利润抵减实际发放股利后的历年结余数,包括已指用留存收益和未指用留存收益两部分。前者是指为满足某项特定用途而专门予以保留,因而暂时不得再用于发放股利的留存收益,事实上,是对留存收益在发放股利方面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会随着留存收益指用用途的丧失而取消。它主要来自于“契约”、“法律”和“董事会有意识的行动”,譬如(1)指用于偿还公司债的留存收益,(2)指用于赎回优先股的留存收益,(3)指用于扩展或应付意外事故的留存收益等等。后者是指其用途不受限制或尚未确定其专门用途而可自由发放股利或分配的留存收益,它主要来源于企业税后净利,个别会计年度,也会因为已指用留存收益的转回而增加。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也视留存收益为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兴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后者是指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税后利润部分。
显然,我国会计制度中所指的留存收益与西方会计理论和实务中所讲的留存收益,虽然都属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都来源于企业税后利润,但其各部分构成的基本涵义并非一致。盈余公积并不等于已指用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亦并不等于未指用留存收益,其关键在于我国会计制度中所指的盈余公积并未随其用途的丧失而回转为可以自由动用发放股利的“未分配利润”,而是转回为一般盈余公积,其本质是通过提取或形成盈余公积对留存收益(或税后利润)在发放股利方面的“限制”,是一种永久性而非暂时性的限制,无意中侵害了所有者(股东或业主)获取更丰厚股利的权利。
二、从利润分配环节看留存收益问题
在西方财务会计中,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首先将其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转为留存收益,只要企业有足够的来自营业或者非营业交易的留存收益,就有权发放股利或分派利润。换句话说,企业发放给股东的股利,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得超过其留存收益,否则,就会削弱其根本——投入资本,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事实上,大多数西方企业的留存收益在发放股利方面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其目的在于积蓄自我扩展规模和业务范围的雄厚财力。在财务会计上就体现为将留存收益中的一部分暂时作为已指用留存收益。在会计实务中,可以将其从“留存收益”帐户通过转帐分录转入“已指用留存收益”或“受制留存收益”帐户,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待用途丧失再以该帐户借项转入“留存收益”帐户贷项,成为未指用的留存收益;也可以不做上述转帐分录,而以括号或注释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说明。
很明显,各项已指用留存收益并不意味着为特定用途专门划出相应数额的现金资产或建立一笔“基金”,与“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有根本区别,而是试图向股东提供“最多可供发放股利的留存收益”方面的信息资料。企业发放股利的多少,不仅取决于企业未指用留存收益额,更重要的是受制于现金的拥有量,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留存收益与现金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留存收益乃是股东权益对企业资产所享有的一部分,而现金则仅仅是这些资产所能表现的许多形式中的一种。
我国会计制度中,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并未全部转为留存收益,而是作了一定的扣除,主要是(1)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2)转作奖金的利润。我国会计制度中所讲的税后利润并非全部最终由股东或业主所享有,与西方财务会计中的税后利润绝对不同。抵扣后的税后利润部分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作了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1)提取盈余公积(含公益金)、(2)归还借款的利润,(3)单项留用的利润等三项,非常类似西方会计中的“已指用留存收益”,不同的是这部分限制是永久性的,不会随其用途的丧失而取消,即不会转为可以发放股利的未分配利润,也就是说,企业未分配利润仅指可在股东之间分配股利的税后利润部分,除特殊情况下经严格批准方能补亏的盈余公积。显然,这种处理人为抵扣了“可供发放股利的税后利润或留存收益额”,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