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会议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于1993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准则替代了1978年批准通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会计”,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准则适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采掘勘探业中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的开采和开发费用。企业有可能根据合同为他人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如果协议的实质是将与研究与开发活动相关的风险和利益现在或将来转移给其他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或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核算费用,而风险和利益的承受方应按“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的要求核算其费用。如果与其他企业达成的协议的实质不是将与研究与开发活动相关的风险和利益现在或将来转移给其他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要求核算费用。一般来说,如果(1)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根据合同必需偿还其他企业提供的资金,而不论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如何;(2)即使合同并不一定要求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偿还其他企业提供的资金,但是其他企业有权要求偿还或周围的情况表明偿还是可能的,那...
国际会议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于1993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准则替代了1978年批准通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会计”,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准则适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采掘勘探业中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的开采和开发费用。企业有可能根据合同为他人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如果协议的实质是将与研究与开发活动相关的风险和利益现在或将来转移给其他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或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核算费用,而风险和利益的承受方应按“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的要求核算其费用。如果与其他企业达成的协议的实质不是将与研究与开发活动相关的风险和利益现在或将来转移给其他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要求核算费用。一般来说,如果(1)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根据合同必需偿还其他企业提供的资金,而不论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结果如何;(2)即使合同并不一定要求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企业偿还其他企业提供的资金,但是其他企业有权要求偿还或周围的情况表明偿还是可能的,那么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风险和利益被认为没有转移给其他企业。
1.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组成
研究,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认识而进行的具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指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属于研究活动的典型例子有:目的在于获取新知识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产品或工序备选方案的研究、可能的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工序备选方案的制定和设计。属于在开发活动的典型例子有产品或工序备选方案的评价,样品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涉及新技术的工具、钻模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商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的试制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
与研究与开发密切相关,但既非研究又非开发活动的例子有(1)商业生产早期阶段的工程安装;(2)商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产品的常规测试;(3)商业生产过程中的故障检修;(4)为精炼、装饰或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而作的日常努力;(5)作为持续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调整现有的生产能力以适应特定要求或顾客的需要;(6)季节性或周期性地对现有产品所作的设计的改变;(7)工具、钻模、模具和冲模的日常设计;(8)包括设计和建筑工程在内的,与设备或装置(不包括只用于某项特定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装置和设备)的建造、搬迁、重新安排或试运转相关的活动。
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包括可直接计入研究与开发活动或以一个合理的基础分配计入这些活动的所有费用,一般包括:(1)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与聘用人员有关的费用;(2)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消耗的材料和劳务费用;(3)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4)与研究与开发有关的间接费用(不包括一般管理费用);(5)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专利权和许可证的摊销等费用。
2.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
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配,取决于它们与企业从研究与开发活动中预期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费用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且费用又能可靠地计量时,则该费用具备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资格。研究的性质是,因特定的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利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因此,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活动的性质是,由于项目比活动的研究阶段更进了一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因而能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开发费用满足某些标准,即表明这些费用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则它们就应确认为资产。
本准则规定,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并且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也不能确认为资产;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标准时,才能确认为资产,否则均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费用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包括:
(1)能够清楚地确定产品或工序,并且应计入产品或工序的费用能单独地辨认和可靠地计量;
(2)产品或工序的技术可行性能够论证;
(3)企业计划生产和销售,或使用该产品或工序;
(4)该产品或工序将占有市场,如果其在内部使用而不是销售时,对企业的有用性能够被论证;
(5)拥有为完成该项目并销售或使用该产品或工序,所需的足够的资源,或能论证它们的可用性。
应注意的是,确认为资产项目的开发费用不应超过一项金额,这项金额等于可从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的金额扣除进一步的开发费用、相关的生产费用、以及在销售该产品时直接发生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另外,在运用以上标准时,必然要对开发活动的不确定性进行估计。如果在确定将被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金额时必须作出判断,则可以通过稳健原则来对这些不确定性加以考虑,但这种稳健原则的运用不允许故意低估资产。
3.开发费用的摊销
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金额应系统地摊销并确认为费用,以反映确认相关经济利益的方式。由于开发活动的性质,开发费用与企业预期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通常只能大致地而不能直接地确定,为了反映相关经济利益的确认方式而系统地摊销开发费用时,企业应参考从产品或工序销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入或其他利益、产品或工序预期被销售或使用的期限等因素。当产品或工序可用于销售或使用时,即应开始摊销。
技术和经济上的过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限制着开发费用摊销的单位数量的期限。而且要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估计一个新产品和工序的追加费用和相关的未来收入,通常是困难的。为此,开发费用通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摊销。
在某些情况下,从开发费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常常在企业生产其他资产过程中被吸收,而不是产生一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费用的摊销金额构成其他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因而包括在其他资产的帐面价值中。例如,前已确认为资产的开发费用可能包括在完工存货的成本中。以这种方式包括在其他资产帐面价值中的开发费用应与这些资产的其他费用一同确认为费用。
4.开发费用的减损
未摊销的余额,连同进一步的开发费用、相关的生产费用、以及销售该产品时直接发生的销售和管理费用,不再可能从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时,项目的开发费用应予减记。一旦项目的开发费用不再符合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的标准时,应当立即冲销其未摊销余额,减记或冲销的金额应在减记或冲销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如果导致减记或冲销的情况和事项不再存在,并且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项将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下去,那么已减记或冲销的开发费用的余额,应予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减除已确认为摊销费用的金额,如同减记或冲销不曾发生过。转回的金额应作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开发费用的减项确认。已减记或冲销的情况或事项可能改变,因而减记或冲销的金额再次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时,减记或冲销的金额应予转回。转回的减记或冲销金额冲抵在减记或冲销的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摊销额是必要的。例如,如果在减记或冲销该资产的当期,企业已经确认了从产品或工序的销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入或其他利益。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