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由于对该项规定的不同理解,其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亦不尽相同。如下例:
税务机关在1995年3月对某企业的汇算清缴中,查出企业超税前列支标准的不合理费用10万元,并补交其企业所得税3.3万元。企业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或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到月末或年终: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到1995年终计算1995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往往需要使用“纳税调整减少额”来调整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如税率变化等。偶有失误,便引引起多缴或少缴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对上述业务应该采用“递延法”,因为这项不合理开支造成的利润差异,企业应并入199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由于对该项规定的不同理解,其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亦不尽相同。如下例:
税务机关在1995年3月对某企业的汇算清缴中,查出企业超税前列支标准的不合理费用10万元,并补交其企业所得税3.3万元。企业做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补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或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到月末或年终: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到1995年终计算1995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往往需要使用“纳税调整减少额”来调整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如税率变化等。偶有失误,便引引起多缴或少缴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对上述业务应该采用“递延法”,因为这项不合理开支造成的利润差异,企业应并入1995年的本年利润,所得税则应计入1994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是一种时间性差异,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计算应纳税款和缴纳所得税时: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月末或年终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
计算1995年应纳所得税时,如年终会计利润30万元,则计算应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99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贷方之差即为1995年度应退补所得税额。如果税率发生变化,则按“债务法”调整。同时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帐簿。
即使如此,由于年头帐务、年尾处理,也容易造成失误,笔者认为这与会计处理应简洁明晰的原则不相符合,而且企业的“本年利润”科目不能正确反映企业本年的实际利润,如果根据现行损益表中的“净利润”栏目,相应设置“净利润”会计科目,所得税作为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后的一种特殊费用科目,可于本年利润一道转入“净利润”科目,企业因所得税汇缴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可在补缴所得后直接转入“净利润”科目,仍如前例,可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同时:借:以前本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净利润 100000
借:净利润 33000
贷:所得税 33000
至此,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生即可全部处理结束,简洁明晰,一目了然,即符合财务会计的要求,也符合所得税法规,同时,为企业会计和税务专管员减轻了工作量。
责任编辑 郑维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