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初,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内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所发现的会计误差问题,企业要否调帐,怎样调帐,何时调帐,各地做法不一。对此,笔者谈点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误差要否调整?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会计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客户同意后,客户应当调整。对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存在这样的看法: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可决定调整误差,那我财务管理、财政监督、财务决算审批权不是被剥夺了吗?事实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能是鉴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审批权并不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而被剥夺,这恰恰是政府从直接管理企业走向间接管理企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一方面,财政部门凭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完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再监督。退一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有误差,都一律不能调整,那么这种执业还有什么意义,“经济警察”又从何谈起?
应当强调,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误差进行的会计调整,是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
今年初,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内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所发现的会计误差问题,企业要否调帐,怎样调帐,何时调帐,各地做法不一。对此,笔者谈点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误差要否调整?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会计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客户同意后,客户应当调整。对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存在这样的看法: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可决定调整误差,那我财务管理、财政监督、财务决算审批权不是被剥夺了吗?事实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能是鉴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审批权并不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而被剥夺,这恰恰是政府从直接管理企业走向间接管理企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一方面,财政部门凭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完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再监督。退一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有误差,都一律不能调整,那么这种执业还有什么意义,“经济警察”又从何谈起?
应当强调,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误差进行的会计调整,是会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因此,这种调整,必须征得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同意和认可,方可进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在于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例如,发现企业会计误差之后,对此企业又不同意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据该等误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怎样调帐,何时调帐?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都在次年头四个月进行,而上年的会计帐簿又已封帐,发现的上一年度的会计误差该怎样调呢?
一种做法是事务所同企业财务部门约定,上年财务决算待事务所审查后再封帐结转,会计误差调整,则记入所审年度的12月帐内,新一年的帐簿年初数均用铅笔结转,以便审定后更正。但这种方法不符合会计工作常规要求,也与现行会计制度不符,应予否定。
另一种做法是将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上的调整分录和企业调整分录有关科目区别开来,分别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予以处理。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的调整分录,涉及到损益类科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等),仍采用原科目记录,以便得出正确的审定后的利润表。企业的调整分录中,凡涉及资产、负债、权益科目,其调整分录应与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上会计事项调整分录相一致,但对于涉及到损益类科目的一律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入帐。
笔者认为,采取后一种做法,符合企业会计工作的常规要求,也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吻合,满足了审计与会计的各自不同要求。
企业认可的事务所提出的审计调整事项,何时进行调帐?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无论是资产、负债类科目,还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都应当在审计终结的当月中及时调整。这就派生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审定年度的报表上的数据同当年年末企业帐簿记录数不相一致。从静态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从动态看,还是相一致的。例如,1995年3月,某企业经审计发现1994年12月购置一台设备10000元误列1994年度管理费用,企业调整分录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1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10000元(在1995年3月审计终结月编制凭证,登记帐簿)。尽管从1994年12月31日的帐簿记录看,审定的199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和1994年度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金额同帐簿记录不一致,但从动态看,1995年4月份这种不一致就自动衔接一致了。更何况会计期间也仅仅是一种会计假设,是一种人为的时间分割。所以,辩证地说,帐表还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