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税制实施已1年了。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税制过程中,对其进销项税金财务运作方面的情况究竟如何?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某县城工业、商业、物资系统的重点税源大户进行了调查,现根据调查的情况归纳分析如下:
一、在销项税金方面
1.部分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将回笼货款长期挂往来帐户。调查发现有2户企业,销售发票已开,货款已回笼,但未入“销售”帐户,而是挂“应收帐款”户,金额达1052万元,少计销项税金152.8万元,而企业帐面“应交税金”帐户金额却呈负数,使应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2.个别企业将“经营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企业的“经营费用”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般情况下与收入帐户没有直接联系。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将替购货方代垫的运费和产品包装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导致销项税金流失。
3.一些企业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作为“销售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在核查某工业企业“销售费用”帐户时,发现该企业帐面“销售费用”累计发生额为351.6万元,其中付给购货方的“回扣”318.2万元,单独用企业自制的凭证,自行冲减了“销售收入”帐户,从而少计增值税款54....
新税制实施已1年了。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税制过程中,对其进销项税金财务运作方面的情况究竟如何?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某县城工业、商业、物资系统的重点税源大户进行了调查,现根据调查的情况归纳分析如下:
一、在销项税金方面
1.部分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将回笼货款长期挂往来帐户。调查发现有2户企业,销售发票已开,货款已回笼,但未入“销售”帐户,而是挂“应收帐款”户,金额达1052万元,少计销项税金152.8万元,而企业帐面“应交税金”帐户金额却呈负数,使应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2.个别企业将“经营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企业的“经营费用”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般情况下与收入帐户没有直接联系。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将替购货方代垫的运费和产品包装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导致销项税金流失。
3.一些企业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作为“销售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在核查某工业企业“销售费用”帐户时,发现该企业帐面“销售费用”累计发生额为351.6万元,其中付给购货方的“回扣”318.2万元,单独用企业自制的凭证,自行冲减了“销售收入”帐户,从而少计增值税款54.1万元。
4.部分企业财会人员错用税率,影响销项税金的正确核算。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在计提销项税金时,将应按17%或13%税率征税的,错按13%或17%税率计提销项税金,影响了销项税金的正确核算。
二、在进项税金方面
1.部分企业在购进商品(原材料)时,货到票未到或货票均未到时先估价入帐,擅自抵扣进项税金,收到发票后再次入帐抵扣,导致重复抵扣或多抵扣进项税金。如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估价入帐款项达882万元;另一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发票未到先估价入帐,抵扣了当期的进项税金,待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后又作进项税金进行抵扣,而原帐面估价的进项税金部分却迟迟未予冲回。
2.部分企业擅自将不合法单据和不应抵扣税项目作为运费抵扣进项税金。新税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在运费抵扣方面存在着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将码头堆存费当作运费进行抵扣;二是将非正式发票如白纸单据作为运费进行抵扣;三是将支付的保管费用作运费进行抵扣;四是在帐面预提运输费用进行抵扣。
3.部分企业错用抵扣税率,造成进项税金抵扣不实。一是将应按13%税率抵扣的而错按17%税率抵扣。企业在市场上收购的农付产品等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而有些企业错按13%计算抵扣,自行扩大增值税抵扣标准和范围。二是将应按17%税率抵扣的,错按13%税率计算抵扣。如有些企业将购进的农副产品复制品(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13%税率计算抵扣,而对购进的其它商品也视同农付产品按13%税率抵扣,这样又缩小了进项税金的抵扣,造成进项税金抵扣不实。
4.个别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代开发票,影响进项税金的正确核算。如某企业擅自为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开票金额为7.3万元,导致个体工商户偷逃增值税1.24万元。有些企业为推销商品,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意变换项目名称,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如某商业企业销售电冰箱、电视机等商品,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开电冰箱、电视机等名称,而填开“电器材料”名称,使得购货单位将不应作为抵扣税的货物也进行了税款抵扣,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5.将收取的进货“回扣”,长期挂“其他应付款”或作“营业外收入”入帐。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取得的“回扣”应冲减当期的进货价款,减少进项税金。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将取得的进货“回扣”长期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一直不结转到有关科目;有的企业将其“回扣”作“营业外收入”入帐。如某流通企业购进商品取得销货方的“回扣”累计达10.9万元,一直挂“其他应付款”帐户不结转。
6.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查中发现某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8.84万元。
三、建议
1.进一步深入开展新税制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在抓好税务人员新税制学习、培训的同时,逐步建立办税人员合格证制度,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进行新税制的学习、培训,培训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作为企业办税人员。
2.进一步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严格执行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的稽核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好比银行的“现金支票”,它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因此,日常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懈地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管,严格执行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稽核制度。为此,应抓住以下两点:一是严把发放关。根据企业的用票量、纳税态度和财务核算等情况,分别采取发放到户,由专管员代保管、由税务分局、所代开发票,并及时结算税款等管理办法,必要时可拆本供票,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严把审核关。税务专管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当月的营销情况和当月所发生的进、销项发票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责任编辑 郑维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