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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杨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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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看到有的税务人员为了超额完成征税任务,硬是要求施工企业按预收帐款发生额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因为:一、预收帐款属负债类科目,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此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预收款项一般要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通过交付建筑产品或提供劳务以资抵偿。所以,预收帐款是一笔流动负债,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工程结算收入才是计征建筑营业税的依据。如果把预收帐款发生额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将造成企业提前交税、或少交税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计征营业税,应以销售额即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不可按预收帐款发生额征税。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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