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朱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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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委员会于1993年修订的准则之一,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它替代了1981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涉及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定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的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另外,本准则不考虑在应用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综合制度过程中所涉及的某些方面的特殊问题,有关规定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财务报告”。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本准则规定,财产、厂房和设备项目在满足下列两个基本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
(1)与该项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可以可靠地计量该项资产的成本。
要决定某项目是否符合第一项确认标准,企业需要在该项目初次确认时,根据可利用的证据对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确定程度作出估计。通常,如果能够确保企业将通过该资产获得回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则可认为存在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而这种保证一...
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委员会于1993年修订的准则之一,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它替代了1981年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涉及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定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的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资源。另外,本准则不考虑在应用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综合制度过程中所涉及的某些方面的特殊问题,有关规定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中的财务报告”。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本准则规定,财产、厂房和设备项目在满足下列两个基本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
(1)与该项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可以可靠地计量该项资产的成本。
要决定某项目是否符合第一项确认标准,企业需要在该项目初次确认时,根据可利用的证据对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确定程度作出估计。通常,如果能够确保企业将通过该资产获得回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则可认为存在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而这种保证一般只有在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企业时才能得到。第二项确认标准一般易于满足。因为证明资产购置的交易本身能辩认其成本。以自建资产为例,在自建过程中,企业由于购置耗用的材料、人工和其他投入物而与交易各方发生的交易成本是可以可靠地计量的。
在确认由单独项目构成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根据定义中的标准,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类型作出判断。比如,对于一些不重要的个别项目,诸如模具、工具和冲模等,可以将它们归并成一个总额,然后以总额来应用这些标准。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将某项资产的总支出额分配给各组成部分并对每个组成部分单独进行核算或许更恰当。当资产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而须采用不同的折旧率和折旧方法时,就属这种情况。举例来说,如果一架飞机与其引擎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则需要将它们当作单独的应计折旧资产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能出于安全和环境因素的考虑。购置这些资产,虽然不能直接地增加任何现存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未来经济利益,但是为了企业能从其他资产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购置的财产、厂房和设备具有确认为资产的资格。因为企业购置这些项目便能比没有购置它们时从相关的资产获得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然而,对这些资产确认的限制,是这些资产同与其相关联的资产的帐面金额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总的可收回金额。比如,为了遵守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的有关规定,化学品制造商可能不得不安装某种新的化学处理装置;相关厂房的价值增加部分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确认的价值以其可收回的金额为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次计量
本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资产项目,在最初入帐时应按其成本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由购价、进口税和不能退还的采购税、以及为使这项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所需要支付的任何直接费用。计算购价时,应扣除一切商业折扣和回扣。其中,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场地整理费、初始运输和装卸费、安装费用以及专业人员(如建筑师、工程师)服务费用。如果固定资产的价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则应以现销价格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如果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选用的利息资本化,则应作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处理。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按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确定方法确定。但应注意,在自建资产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者其他资源等非常损失不应包括在该资产的成本中;利息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时必须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设立的标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设立的原则确定。通过政府补助或政府援助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说明”的规定确定。
固定资产通过与另一项不同类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时,则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加上(减去)支出(收到)的现金确定。如果固定资产是用类似的资产交换取得,并且用于交换的资产与换得的固定资产就同一行业而言具有类似用途和类似的公允价值时,由于赚取收入的过程不完全,从而不能确认相关的交易利得或损失,换入的资产的成本应以放弃的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但是,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表明放弃的资产发生价值减值。此时,放弃的资产应该减记入帐,被减计的价值摊入换入资产的价值。
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本准则规定,如果支出使得企业能够从该项固定资产上获得比原先估计数更多的未来经济利益,则该后续支出应增加该固定资产的帐面金额。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后续支出都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三、固定资产初次确认后的计量
固定资产初次确认后的计量,指固定资产入帐后进行的计量。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初次确认后的计量可以任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1)固定资产以其取得成本减累计折旧作为其帐面金额;(2)固定资产以其重估价作为其帐面金额,其中,该重估价指重估固定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以上第一种方法是基准的处理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第二种方法是允许选用的方法,本质上是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
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重估价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估价人员通过评估确定。评估时,应以固定资产的现时用途为基础。重估价的次数根据被重估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波动情况来定。当被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金额相差太大时,则需要进行重估。例如,有些固定资产历经公允价值重大而无规则的波动,因而需要每年进行重估。而对于那些公允价值波动微小的固定资产,则无需进行频繁的重估,每三年或五年进行一次重估就可以了。
对固定资产重估价时,该固定资产重估日的累计折旧可以按以下任一方法处理:(1)根据该固定资产帐面总价值的变化按比例地重新计算累计折旧额,使得重估后该固定资产的帐面金额等于重估价值;(2)将累计折旧从该固定资产的帐面总价值中扣除,再根据其净额重新确定这项固定资产的重估价值。
重估价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帐面金额的增加额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是,如果该增值是同一资产上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价减值后的恢复,那么该重估价增值应确认为收益。因重估价而引起的帐面金额减少额应确认为费用。然而,就同一资产而言,如果重估价减值没有超过重估价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则应直接借记重估价盈余科目。包括在股东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实现时,可以直接转化为留成收益。从重估价盈余向留成收益的转化不通过收益表。另外,如果固定资产重估时影响所得税,则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其应计折旧额。其中,折旧额指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其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成本的金额减去残值后的余额;使用年限,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的年限或企业预计能产生于该固定资产的产量或者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指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残值,指企业预计于固定资产使用期末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在其使用年限内系统地进行摊销。所使用的折旧方法应能反映企业消耗该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以及工作量法。采用直线法,资产使用年限内各期负担的折旧费用均等。采用余额递减法,资产使用年限内各期负担的折旧费用逐期减少。工作量法是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程度或产量计提折旧。对于一项资产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形成方式进行选择,除非该项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形成方式发生改变,所选择的方法应前后期一致。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该定期地加以检查。如果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形成方式有重大改变,折旧方法也应相应地改变以反映这种方式的改变。如果这种折旧方法的改变是必要的,则这种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加以说明。本期和将来期间的折旧费用应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础错误和会计政策改变”处理。
本准则认为,虽然企业通过使用固定资产来消耗体现在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但是,诸如技术陈旧和资产闲置所形成的损耗等其他因素也常常导致一项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在确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考虑以下各种因素:(1)企业对该资产的预计使用程度。估计使用程度时,可参考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这可以根据该资产的工作班次,企业维修计划以及该资产闲置时护理和保养等运行因素来确定。(3)由于革新或生产改进而造成的技术陈旧,或由于该资产所生产产品或所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造成的技术陈旧。(4)关于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限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使用年限的预计数可能变得明显的不合理。例如,由于改进固定资产的状况并使其具有优于原先估计的性能标准而产生的后续支出,可能延长资产的使用年限;技术革新或产品的市场变化也可能缩短资产的使用年限;另外,企业的维修和保养政策也可能影响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此,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定期地进行检查,如果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相差很大,则应对本期和将来各期的折旧费用进行调整。
本准则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时,应扣除该固定资产的残值。如果不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并且残值可能较大时,则残值应在固定资产购置日加以估计,并且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增加。但是,若采用固定资产重估价政策,则每次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时,都要对残值作新的估计。估计时,应以在类似条件下运转并且在当时已使用期满的类似固定资产的残值为基础。
至于折旧的处理,本准则规定,归属于某一期间的折旧通常应确认为一项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将体现在固定资产中的经济利益在生产其他资产时进行摊配,而不是形成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构成其他资产的成本,并包括在其帐面金额中。例如,制造车间和设备的折旧包括在存货成本中;又如,用于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能包括在开发成本中。
五、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和报废清理
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指固定资产的帐面金额在其余剩使用年限内不能全额收回的事项。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地检查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以估计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到帐面金额之下。如果这种情况已经发生,那么帐面金额应减到可收回金额。减少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费用;如果它是对以前重估价的冲回,则该减值应借记股东权益。如果固定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况和事项不复存在,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项可以持续到可预见的将来,那么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增值应重新记回。如果以前期间对固定资产采用重估价政策,则引起固定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况不复存在时,可收回金额的后续增加值应以重估价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是,如果该增加值是同一资产上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价减值后的恢复,则该增加值应确认为收益。
本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处于清理状态、或者该项固定资产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业已不能再从清理中得到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将该固定资产注销。由于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而形成的利得或者损失应根据预计清理净收入和该项资产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并且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六、固定资产的披露
本准则规定,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就每类固定资产披露如下主要内容:(1)确定帐面总价值的计量基础,如果采用一种以上的计量基础,应披露每种资产类别中按采用的那种基础计算的帐面总价值;(2)所使用的折旧方法;(3)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4)帐面总价值以及期初和期末的累计折旧额;(5)期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变动情况。
本准则还规定,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了重估价政策,还应披露如下内容:(1)用于重估固定资产的基础;(2)重估价生效日期;(3)是否有独立资格的评估员参与;(4)用于确定重置成本的标准的性质;(5)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各类固定资产以成本减去其折旧的差额列示时,各该类固定资产的帐面金额;(6)重估价盈余。
责任编辑 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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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