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集团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从1994年1月1日起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这样虽然并没有增加企业税负,但由于受税务先征税而财政后退税和进项税额超前抵扣的影响,致使企业按增值税会计处理帐务,出现反映盈亏失真的问题。这个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在此作些探讨。
一、实行增值税核算前后的盈亏差异
实例:某肉食购销部1月份购进猪副品500吨,货款200万元(进项税额扣除率10%,进项税额20万元)。按销售量少于购进和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购进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见表23页)
帐务处理表明:无论商品销售量小于购进,还是商品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购进,同一业务按增值税会计处理比按过去免税会计处理,当月反映的利润都要少。其原因有二:一是税务当月征收税款而财政没有当月退税,企业未收到财政的退税款就不能如期反映所得。二是鲜活商品季节性购大于销不可避免,而出现本期进项税额超前抵扣。〔本月进项税额超前抵扣的销项税额=本月商品购进成本-本月商品销售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

国有、集团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从1994年1月1日起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这样虽然并没有增加企业税负,但由于受税务先征税而财政后退税和进项税额超前抵扣的影响,致使企业按增值税会计处理帐务,出现反映盈亏失真的问题。这个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在此作些探讨。
一、实行增值税核算前后的盈亏差异
实例:某肉食购销部1月份购进猪副品500吨,货款200万元(进项税额扣除率10%,进项税额20万元)。按销售量少于购进和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购进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见表23页)
帐务处理表明:无论商品销售量小于购进,还是商品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购进,同一业务按增值税会计处理比按过去免税会计处理,当月反映的利润都要少。其原因有二:一是税务当月征收税款而财政没有当月退税,企业未收到财政的退税款就不能如期反映所得。二是鲜活商品季节性购大于销不可避免,而出现本期进项税额超前抵扣。〔本月进项税额超前抵扣的销项税额=本月商品购进成本-本月商品销售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180万元-144万元)×10%=3.60万元〕本月商品购进大于销售100吨,金额36万元,在购进作帐务处理时,实行价税分离,进项税额已超前抵扣了销项税额3.60万元,也就是本月少反映了应纳税额,对于退税企业即当月少反映了经营所得3.60万元。
二、如实反映盈亏的会计处理方法
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要如实反映当期盈亏,必须将当期应退税款和当期进项税额超前抵扣的销项税额作当期损益处理。
(一)在商品销售量小于购进时,当月进项税额超前抵扣作待摊挂帐,并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进项税额超前抵扣”专栏核算。
1.本月进项税额超前抵扣,作分录: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额超前抵扣 3.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前抵扣)
3.60万元
2.调整后,本月应交税金=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超前抵扣)
=27.61万元-(20万元-3.60万元)
=11.21万元
3.待以后月份,商品销售大于购进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前抵扣)
贷:待摊费用——进项税额超前抵扣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帐务处理
国发(1994)23号文已明确实行“即征即退”。笔者认为:在财政退税前,可视同企业的债权,对财政应退税款,按权责发生制,列作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
1.将当月“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列作当月损益(表2)

2.缴纳税款,作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3.收到财政退税款,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应退税
(三)财务成果。本月利润=销售毛利+应退税收入(表3)

由此可见,无论商品销售小于购进,还是商品销售大于或等于购进,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按本会计处理办法,当月所反映的盈亏与按过去免税会计处理所反映的当月盈亏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办法,盈亏反映真实,是可行的。责任编辑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