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财会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财税体制的顺利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
(一)关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问题。新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办理竣工决算为界限,对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当期损益。但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但因种种原因一走未办理竣工决算,甚至有的固定资产已报废还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不断增大,企业利润虚增。或者是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虽早已交付使用,但人为地不进行验收,资产长期不转,利息、汇兑损益可以不列入财务费用而进入工程造价,无限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关于递延资产问题。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新财会制度增设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汁入当期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
新财会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财税体制的顺利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
(一)关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问题。新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办理竣工决算为界限,对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当期损益。但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但因种种原因一走未办理竣工决算,甚至有的固定资产已报废还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不断增大,企业利润虚增。或者是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虽早已交付使用,但人为地不进行验收,资产长期不转,利息、汇兑损益可以不列入财务费用而进入工程造价,无限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关于递延资产问题。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新财会制度增设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汁入当期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但由于“递延资产”按规定可以跨年度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摊销,机动性较大,造成有的企业把“递延资产”科目作为经营效益的双向“调节器”,人为地调节利润。
(三)关于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问题。新财会制度取消了资金的专项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统筹使用资金,但对企业购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无严格的限制措施,致使部分企业大量购置,如小汽车,通讯设备、高档办公用品等,挤占营运资金。
(四)关于坏帐损失的确认问题。新财会制度允许企业按应收帐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并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即可确认为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或计入管理费用。但对坏帐损失的确认、特别是对超过三年的债务确认没有严格限定,由于有些企业业务人员频繁更换,促使债务人故意拖延欠款,助长了以欠款、赖帐出效益的不良倾向,甚至有的内外勾结吃坏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关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后,按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但全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提取公积金后的利润如果全额上缴国家,必然会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如果全留在企业,制度又没有明确其用途,对此企业只能以“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暂存核算。
(六)关于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问题。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同时规定企业变更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提方法等,均要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或备案。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办理、如何批准,违反规定如何处罚。造成企业不报批,财政无法管的状况。
(七)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新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没有规定具体编制方法,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执行较乱。同时对实际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八)关于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新财会制度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金,而评估减值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致使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九)关于企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问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新财务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帮助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但由于企业财会部门对新旧制度转换还不适应,以及企业财会力量还相对薄弱等原因,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新财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十)关于财务监督管理问题。新财会制度将理财自主权还给了企业,这符合改革的方向,但由于目前一些企业的领导人和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混乱,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甚至还十分严重。尚需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对完善新财会制度,提出如下粗浅建议。
(一)对新财会制度某些规定不够严谨的问题,特别是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坏帐损失尤其是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的坏帐确认等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如对固定资产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已交付使用,而且已获得营业收入的,可将该工程估价转为固定资产,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后,多退少补,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递延资产可规定一个摊销期限。对坏帐的确认,由于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商业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确认坏帐的条件应从严控制,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的,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或法院证明,确属债务人关闭、破产或者死亡的,才能确认为坏帐。
(二)对新财会制度某些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完善的,需要补充的加以补充,需要完善的加以完善。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企业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办法;合并会计报表具体编制方法;对国有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等。
(三)为了保证新财会制度更好地贯彻实施,强化财政的监督职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办法,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财政部门应实施监督,明确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以及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与责任。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