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4)财文字第663号
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今年国家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好1994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时,应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并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文教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94)财文字第663号
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管理,监督企业财会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今年国家财税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好1994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时,应按照“先审后汇”的原则进行,并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财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和(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文教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后作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扣除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的余额,交纳增值税。但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为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
3、对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
4、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三、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
四、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企业潜亏。
五、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国家财政列支的政策性补贴,如政策性出版亏损补贴、报纸纸张价格补贴、教材补贴等用于亏损补贴的,企
六、建立流动资本专项检查处罚制度。年终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自补流动资本以及新建企业或项目铺底流动资本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旦发现不严格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或未足额安排铺底流动资本的,财政不再拨补流动资本,并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出具体部署。同时要协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加强产品销售,积极清理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18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退库办法的中央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九、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995年1月4日
注:本《通知》引入了“流动资本”的概念,从定义上讲,流动资本是指企业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余额。按照“两则”的要求,企业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已打破资金使用上的专款专用制度,企业资金从来源上不再划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允许企业统筹使用资金,不存在流动资金的概念,也不存在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之分.对企业而言,只是资金运用问题,不存在补充的问题。因此,有些同志不主张引用流动资本的概念,以免引起误解。我们在讨论中也曾考虑过采用“流动资金”、“生产经营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概念,但这些提法不尽准确,与资本金制度不太衔接,也难以体现这次增资试点的性质。经过反复考虑,还是采用了流动资本的概念。
流动资本只是一个管理概念,并不意味着走回头路,既不是要改变资本金制度,把资本金人为地划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也不是要收回企业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的自主权,其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合理运用资金,在资金运用上优先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补充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在资金管理上,仍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本刊讯:经国务院同意,199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94)财税字第089号通知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