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我国对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为了使结算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购销双方的信誉,把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分开,改变银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于1989年8月1日被取消。但由于取消之后,有很多企业不太适应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在当时治理整顿期间还有一定作用,于是1990年4月1日又重新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模式已初步形成,社会经济活动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运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中,逐渐暴露出其缺点和不足。
一、银行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难于把握。恢复后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其适用范围只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了界定,而对目前我国新兴的且所占比重较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种联合企业等经济实体是否适用未予明确。另外,在界定集体工业企业的适用范围时,对“经营管理较好”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使银行难于把握。由此,银行在托收承付结算适用范围的把握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也导致了...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我国对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为了使结算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购销双方的信誉,把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分开,改变银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于1989年8月1日被取消。但由于取消之后,有很多企业不太适应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在当时治理整顿期间还有一定作用,于是1990年4月1日又重新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模式已初步形成,社会经济活动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运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中,逐渐暴露出其缺点和不足。
一、银行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难于把握。恢复后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其适用范围只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了界定,而对目前我国新兴的且所占比重较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各种联合企业等经济实体是否适用未予明确。另外,在界定集体工业企业的适用范围时,对“经营管理较好”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使银行难于把握。由此,银行在托收承付结算适用范围的把握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也导致了部分银行在资格审查时把关不严,造成托收承付的滥用和拒付比率直线上升。
二、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复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操作处理及其会计核算程序严格而复杂,是现行结算方式中最费时费力的一种,不仅增加了银行结算人员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而且容易出现工作差错,成为银行结算工作的难点,有悖于银行结算向“方便、迅速、通用”方向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银行的企业性质使银行不宜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银行企业化、商业化后,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负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和义务。银行新的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则要求银行在结算上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付款人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强制性扣款,并对到期帐上无款的付款人执行处罚或实行帐户控制。这样,便使得银行无所适从。
四、托收承付结算拒付现象严重,影响其正常开展。目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被拒付的比例急剧增加,其中相当部分属无理拒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方面:1.银行方面。由于银行的转轨变型,其工作重心已转移,对继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同时,站在银行角度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钱应该由企业自己支配,银行不应过多地干预,企业经济行为应该由《企业法》等来规范。因此,虽然结算制度对拒绝付款条件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拒付理由的审查有严格要求,但银行并不认真执行。2.收款人方面。不少销货企业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未完全掌握,却盲目采用该方式销售商品,办理结算,因而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购货方拒付货款提供了可乘之机。3.付款人方面。部分企业,尤其是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为了达到拖欠他人货款的目的,竟不顾企业信誉,想方设法找借口进行拒付,使销货企业防不胜防。
五、扣付滞纳金的规定难以全面落实。由于银行职能的转变,银企关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成了银行的“上帝”。为了赢得客户,银行总是设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扣付滞纳金这类不受企业欢迎的事由银行来执行,实在使银行左右为难。一方面,要执行结算制度;另一方面,又不能得罪客户。在二者不可兼顾的情况下,有的银行为了切身利益,偏袒于企业,寻找既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能保护自身业务的对策,达到不扣滞纳金的目的,或采取故意少扣、漏扣的办法蒙混过关。
六、为企业拖欠货款提供了方便,是“三角债”形成和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陷于困境的企业,为了不遭受停产、倒闭的厄运,便开始寻找既能解决因资金困难而无法生产这一难题,又不违法的“良策”。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正合这些企业的意,他们可以利用托收承付方式购货,而货款却以无款支付而暂时拖欠。还有的企业则专门利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意拖欠货款,达到损人利己、“发家致富”的目的。由于托收承付结算带有银行信用的特点,容易使销货方失去应有的警惕,而造成货款被拖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难解的“三角债”。
七、助长了企业“多头开户”现象,同时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拖欠货款的企业,为了逃避银行的强制扣款和对其帐户进行“只收不付”控制,大多利用银行目前帐户管理方面不严的漏洞,在多家银行或明或暗开立辅助户头,让进出款项通过辅助帐户办理,而使正常结算户长期处于无款状态,来达到拖欠货款的目的,又使银行无法执行处罚。另外,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也常瞄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先收货后付款的特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企业信用,使销货企业同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一旦货物到手,就立即逃之夭夭,留下托收凭证任由银行处置。而待销货方发现上当受骗时,已难觅其踪迹。
综上所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它对我们新建立的银行结算体系和市场经济模式只能起消极阻碍作用,因此建议尽早取消。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后,应尽快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以“三票一卡”(即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为中心的结算体系。尽快制订出《银行法》、《票据法》,和《企业法》一起担负起规范银行、企业各方行为,维护结算秩序的任务,维护经济交往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保证银行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