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侯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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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元月一口起,我国税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流转税制变化最大,流转税中尤以增值税变化突出。由于税制变化后在某些方面与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势必对从去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带来了一定冲击。对此,有关税法条例和细则均已明确,财务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新税制实施后有关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现行财务会计处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存货入帐价值的区别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存货入帐价值是按包含增值税在内的价格设计的。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都是按照含税价格进行存货的核算。实施新税制,增值税改为价外计征后,存货计价的核算随之发生了变化。企业存货计价不再统一,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一般纳税人: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凡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额,不再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采购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帐。会计核算真正实现了价与税的分离。但对下列三种特殊事项,企业...
今年元月一口起,我国税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流转税制变化最大,流转税中尤以增值税变化突出。由于税制变化后在某些方面与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势必对从去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带来了一定冲击。对此,有关税法条例和细则均已明确,财务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新税制实施后有关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现行财务会计处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一、存货入帐价值的区别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存货入帐价值是按包含增值税在内的价格设计的。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都是按照含税价格进行存货的核算。实施新税制,增值税改为价外计征后,存货计价的核算随之发生了变化。企业存货计价不再统一,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一般纳税人: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凡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额,不再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采购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帐。会计核算真正实现了价与税的分离。但对下列三种特殊事项,企业可在无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注明税款额情况下,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①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企业可按其买价的10%作为扣除率,计算出视同支付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再计入购入货物的采购成本。
②自今年5月1日起,外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允许按10%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不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③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0%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的存货入帐价值不再包含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直接用于免交增值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存货入帐价值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小规模纳税人:凡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论拿到何种发票或完税凭证,其入帐价值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存货计价核算上,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新税制前后没有什么区别。
二、成本费用核算上的区别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凡适用增值税企业统一执行“购进扣税法”,企业的成本费用都是按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核算的。增值税改为价外计征后,一般纳税人存货计价不再含有增值税,相应按照有关新老税制衔接的规定,要求一般纳税人要将93年末存货余额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分离出来,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样处理后,使得成本、费用也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核算,彻底改变了现行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核算仍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三、企业销售收入核算上的区别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收入是按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进行核算的,企业应交纳增值税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直接抵扣,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新的增值税法鲜明地体现出增值税的转嫁性质,专用发票将产品售价和税金分别注明,这样,在销售阶段,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亦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计入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单独记帐核算。因此,在销售收入核算上,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入“销售收入”帐户的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完全改变了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销售收入计价的处理规定。
四、“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上的区别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六个项目。实施新税法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从核算内容上取消了产品税、增值税两个项目,新增了消费税项目。也就是说,从今年元月一日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五个项目。
五、外币业务核算的区别
1.采用的汇率不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外币(无论是出口留成外汇还是调剂买入外汇),均按业务发生时或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一般为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汇率并轨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一般简称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
2.买卖外汇的处理不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如果需要外汇,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买入,买入外汇按调剂价格支付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外汇价差”,计入“外汇价差”科目,外汇价差伴随调剂外汇的使用分摊到有关的费用中去。企业如果有多余外汇,也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卖出,卖出外汇企业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与外币存款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差额,属于原从调剂市场买来的外汇现又卖出的,这部分差额首先冲减“外汇价差”,如还有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卖出外汇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实行汇率并轨后,企业从外汇指定银行买入卖出外汇,均按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企业买入外汇实际支付人民币或企业卖出外汇实际收到人民币与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取消“外汇价差”科目。
处于外汇体制转轨期初,凡有外币存款年初余额的企业均应按94年元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今年元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增设“195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单独核算。对于“待转销汇兑损益”中按规定可计入企业损益的部分,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不大的企业,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而且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可分期摊销处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如果个别企业数额巨大,确需超过五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核定。
如为净收益,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待转销汇兑损益”属资产类科目,到了核算期末,其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如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3.取消了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需用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购买。相应原有的留成外汇额度及调入调出外汇额度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废止。
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对“实收资本”帐户的帐面余额进行调整。
对1994年元月1日以后投入的资本,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对有关资产帐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
②对“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第一,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一致,按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
第二,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如果投资人分期出资,则各期出资均应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
③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六、税后列支项目发生了变化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作为税后利润列支项目处理。从今年元月1日起,企业如果发生上述行为不再计入利润分配而改列营业外支出,但必须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七、有关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区别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2%、14%、1.5%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三费”计提基数不一致。按照税收条例规定,财务、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税法规定。就这一区别,鉴于具体原因,在财政部有关“三费”计提基数调整正式文件下发前,个人意见企业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待后调整。
八、有关财务评价指标的区别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工业企业财务评价的8个指标,其中销售利税率是一个衡量企业销售收入收益水平的指标,其利税计算含有增值税。实施新税制增值税改为价外计征,鲜明体现了增值税的转嫁性质,充分揭示出增值税金由消费者负担的内涵,企业应交增值税额的大小不能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因此,我认为实施新税制后,企业进行财务评价时不宜再用销售利税率指标,而应改用销售利润率指标。
九、出台了有关纳税调整的规定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除股份制试点企业税前超规定列支项目允许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外,其他企业均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以及纳税核算。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及范围标准制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不允许扣除项目,对非扣除项目和超标准列支规定在纳税时进行调整。相应,财政部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衔接中对纳税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有:
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按规定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
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计入利润总额,不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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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