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并不总是一致的,实质高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根据意在反映的会计事项的实质和经济事实进行反映,而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在一般原则中没有提到“实质高于形式原则”,但在会计要素准则和财务报告中我们不难找出它的影子。如第二十条对资产下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第三十条第四款“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第六十三条“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等等。下面就介绍一下“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处理上的具体运用。
一、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上的运用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是租赁业务中的一种。租赁业务是出让资产的使用权,将资产供另一方使用,而在使用期间,按期收取租金作为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出租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的一方称...
会计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并不总是一致的,实质高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根据意在反映的会计事项的实质和经济事实进行反映,而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在一般原则中没有提到“实质高于形式原则”,但在会计要素准则和财务报告中我们不难找出它的影子。如第二十条对资产下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第三十条第四款“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第六十三条“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等等。下面就介绍一下“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处理上的具体运用。
一、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上的运用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是租赁业务中的一种。租赁业务是出让资产的使用权,将资产供另一方使用,而在使用期间,按期收取租金作为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出租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的形式很多,目前在实务上主要把租赁业务分为两大类,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单纯的租赁业务,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则按期支付租金,作为出租人放弃资产使用权的报酬。而融资租赁除了与经营租赁同样具有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性质外,还包括出租人或第三者向承租人通融资金的性质。即承租人在租约开始生效时并不需要支出一大笔资金,就可以象自己购置一样长期地使用有关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这里所指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使用的经济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经营租赁,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另一种租赁。也就是说,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桩租赁业务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经营租赁。具体地说,一项租赁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归类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终了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能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3)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最后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金和税款减免后的金额。资产所有权最后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对于不同性质的租赁,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资产,因此不记入资产帐,只在备查簿中登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尽管其所有权尚未转移,但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根据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收到固定资产时,增加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同时每月计提融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固定资产项目中应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同时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注明融资租入资产价值。
二、在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会计处理上的运用
长期股票投资是指企业以购买购票方式对其他单位所进行的长期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是指除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以外的长期投资,是指企业直接以现金或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取得一定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组成一个联营企业。企业进行长期股票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由于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例不同,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的影响也不相同。当企业长期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例小于20%(或25%)时,企业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当企业长期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例为20%(或25%)时,企业则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当企业长期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比例大于50%时,企业就足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企业实际上成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不同,会计上对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也不相同。当投资单位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都不影响投资单位的权益,投资单位不记帐。投资单位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当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时,根据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根据经济事实反映长期投资,而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净收益增加时,投资单位的资产和收益也应增加,相反,被投资单位发生损失或付出投资利润时,投资单位的资产和收益也应减少。投资时,借记“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按持股或投资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当投资单位成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时,根据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投资单位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因行业特殊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单位,平时对长期投资的处理可以用成本法,也可以用权益法,为简便起见,一般采用成本法,虽然在成本法下,长期投资的收益平时建立在成本基础上,但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成本法下的成本基础就自动调整为权益基础,从而得出与权益法下完全相同的合并报表。
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处理上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上两个方面。只有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会计才能如实反映其意在反映的会计事项,才能为决策者提供真实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