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于1993年11月29日以(93)财外字第784号文发出《关于编审1993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报表汇总范围
1993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报表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汇总的范围为企业在境内、境外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情况,包括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承担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业务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仍按原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决算。
二、关于编表汇率
外经企业1993年度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统一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5.80折算;美元和其他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提供的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三、关于上缴外汇额度
外经企业仍按财政部(92)财外字第7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1993年外汇额度留成和上交手续。企业1993年度应上缴国家的外汇额度按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批复的数字结汇上交。企业1994年1月底以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按国务院国发[1993]89号文件规定继续使用...
财政部于1993年11月29日以(93)财外字第784号文发出《关于编审1993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询问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报表汇总范围
1993年度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报表仍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汇总的范围为企业在境内、境外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情况,包括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承担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业务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仍按原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决算。
二、关于编表汇率
外经企业1993年度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统一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1∶5.80折算;美元和其他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提供的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三、关于上缴外汇额度
外经企业仍按财政部(92)财外字第71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1993年外汇额度留成和上交手续。企业1993年度应上缴国家的外汇额度按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批复的数字结汇上交。企业1994年1月底以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按国务院国发[1993]89号文件规定继续使用。
四、关于奖金进成本
7月1日实行新制度以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发放的奖励基金和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工资包干总额计提、发放的奖金,均50%直接计入成本费用,50%从7月1日前结余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五、关于利润分配
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对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外经企业分给联营企业或分包单位的利润一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从联营企业或总包单位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因此,对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总分包实现的利润,一律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不再实行“先分后税”。
六、关于坏帐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对逾期应收帐款应采取积极措施抓紧催收。对企业确应列作坏帐损失的,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列作坏帐损失。
七、关于报表报送程序
199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我部(93)财外字第784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报,严禁多头向企业要决算报表,增加企业财会人员负担。中央级企业财务决算应报送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4年4月30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审批;地方级企业财务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并于1994年5月31日前将对企业的决算批复和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一份。
企业在上报财务决算时,有条件的应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财政部拟对外经企业1993年财务决算进行报表评比,具体评比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