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行债券筹资,因市场利率与债券票面利率常有不同,由此就产生了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发行和后期摊销的问题,现行会计制度没有特别规定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涉及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时,笔者认为,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内涵
1.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理论内涵。从理论上说,应付债券溢价是指债券发行价格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应付债券折价是指债券发行价格低于债券面值的部分。显然,在这里,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包含了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手续费等。以此基础计算,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优点是:第一,符合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本来内涵;第二,计算较为简便。但从实际来考虑也存在一些问题:(1)债券发行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并不等于债券发行价(因为发行公司要为债券发行支付一笔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对其而言,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只是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2)支付的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也好,其他费用也好,都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理当采用与按其他方式筹资发生的费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尽管如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采用理论上的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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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筹资,因市场利率与债券票面利率常有不同,由此就产生了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发行和后期摊销的问题,现行会计制度没有特别规定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涉及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时,笔者认为,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内涵
1.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理论内涵。从理论上说,应付债券溢价是指债券发行价格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应付债券折价是指债券发行价格低于债券面值的部分。显然,在这里,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包含了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手续费等。以此基础计算,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优点是:第一,符合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本来内涵;第二,计算较为简便。但从实际来考虑也存在一些问题:(1)债券发行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并不等于债券发行价(因为发行公司要为债券发行支付一笔直接相关的费用),因此,对其而言,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只是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2)支付的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也好,其他费用也好,都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理当采用与按其他方式筹资发生的费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尽管如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采用理论上的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概念。
2.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实际考虑。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付债券溢价是指债券发行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债券面值的部分;应付债券折价是指债券发行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低于债券面值的部分。显然,在这里,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中不包含与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以此基础计算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优点是:(1)发行债券筹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采用的政策与按其他方式筹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采用的政策一致;(2)便于发行公司理解、计算和摊销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缺点是与理论有些不符。但基于实务方面的考虑,宜采用这种意义上的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概念。
二、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的价值基础
按我国现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付债券总科目下设四个明细科目,即: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债券项目列示的金额是这四个明细科目的金额之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由于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折价和应计利息都无法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的价值基础不易确定。在企业采用直线法摊销的情况下倒也无妨,因为直线法是以时间为基础的。但在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应付债券的帐面价值每期都在发生变动,这是由于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和应计利息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尤其是应计利息计入应付债券项目之中,使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这一重要价值基础——各期期初应付债券帐面价值呈现无规律的变动,从而使会计人员不易把握应付债券帐面价值本来意义上的内涵。根据应付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现行列示方法,为使会计人员掌握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这一重要价值基础,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应付债券帐面价值的含义。在这里,应付债券的帐面价值应当是指应付债券项目下的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折价与应计利息之和。而在实际利率法下,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中所指的应付债券帐面价值只是指应付债券项目下的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折价之和。由此可见,前后两个帐面价值的含义并不相同。实质上,后面这个帐面价值应该叫做现值(不是贴现值)。因为,现值的本义就是指债券面值与债券溢价或折价之和。所以笔者建议把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这一价值基础——帐面价值,改为现值,以免在实务中产生分歧。
三、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行业会计制度没有特别规定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由此可以推断,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是将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平均摊销:实际利率法是将按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名义利息与按每期期初债券现值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实际利息之间的差额作为每期溢价或折价摊销数。我国的做法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和最新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在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要求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一般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摊销所得的结果无重大差别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直线法。由此可见,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偏重于实际利率法。究其原因是:第一,在西方国家,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可能金额较大,采用不同的方法摊销对当期损益可能有较大的影响;第二,就方法本身而言,直线法操作简便,但不如实际利率法合理,因为直线法不能正确反映出负债与其相关的利息费用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应付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多采用直线法。鉴于我国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溢价或折价不是很大)和我国财会人员的现状,不在准则或制度中限制采用哪种摊销方法是切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