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生产同一产品,既有用自己材料制造,又有承接来料加工制造,工艺技术、质量要求、材料消耗、工资费用都完全相同。所不同之处是:自产自销产品成本中包括材料、工资和费用,按产品售价取得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税;而来料加工产品由委托单位按合同规定定额供料,节约归己,超耗不补,来料加工产品成本中只包括工资和费用(也包括一些辅料的少量材料),不包括来料部分成本,按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按加工费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税。
原《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业务,收到的原材料,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而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其意思是,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核算应与自产自销产品成本核算分开。前者不包括来料部分成本,后者包括原材料成本。如能截然区分自产自销产品和来料加工产品,能分批投入和产出的企业是完全可行的。但是,连续式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产品往往是和自产自销产品混合生产的,从实践来看,在储备过程中,很难做到自购材料与加工来料分别保管和领发;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将自产自销产品与来料加工产品分开生产,完工产品也...
企业生产同一产品,既有用自己材料制造,又有承接来料加工制造,工艺技术、质量要求、材料消耗、工资费用都完全相同。所不同之处是:自产自销产品成本中包括材料、工资和费用,按产品售价取得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税;而来料加工产品由委托单位按合同规定定额供料,节约归己,超耗不补,来料加工产品成本中只包括工资和费用(也包括一些辅料的少量材料),不包括来料部分成本,按合同规定收取加工费,按加工费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税。
原《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业务,收到的原材料,不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而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其意思是,来料加工产品的成本核算应与自产自销产品成本核算分开。前者不包括来料部分成本,后者包括原材料成本。如能截然区分自产自销产品和来料加工产品,能分批投入和产出的企业是完全可行的。但是,连续式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产品往往是和自产自销产品混合生产的,从实践来看,在储备过程中,很难做到自购材料与加工来料分别保管和领发;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将自产自销产品与来料加工产品分开生产,完工产品也多是混在一起;在销售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搞活经营,难度更大:有时当收到委托单位来料,还未投入生产,为满足顾客要求,先把自产自销产品抵充交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在委托单位尚未来料时,就先用自产自销产品交货,因而分开核算很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难题,我们对来料加工产品与自产自销产品连续混合生产的会计核算,共同研究了一套办法,经过两年多的生产实践,效果还较理想,现将实践情况介绍如下:
一、将来料加工的材料视同自购材料合并在“原材料”科目核算,与自购材料一起建帐保管,这既简化了仓库保管工作,又解决了自购材料和加工来料在收、发、保管中难以分清而产生混淆的问题。在会计处理上,相应增设“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当收到委托单位来料时,以计划单价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待核销加工来料
“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的贷方反映由委托单位来料的数量和金额。加工完成根据交付的加工产品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供料定额,以计划单价,计算出应核销的来料数量和金额,在贷方用红字冲销,并相应在“原材料”科目借方用红字冲销。“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尚待继续加工的来料余额。退回给委托单位的加工来料,借记“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来料加工全部完成后,“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出现借方余额,则为委托单位来料不足,由生产单位垫用的数量和金额。“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应分别按委托加工单位和来料品各、规格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由于来料加工的材料不占用生产单位流动资金,所有权也不属于生产单位,因此在月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贷方余额,从“存货”项目资产占用额中扣除,如为借方余额,应视同垫付的应收材料款,合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作资产占用额。
二、生产过程领用材料,包括领用加工来料,一律视同自产自销一样计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或“生产成本”科目,下同)——自产自销产品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以下略)
三、加工产品视同自产自销产品一样计算成本,成本中均包括料、工、费。如果产品完工后,立即能确定加工产品数量,应根据加工产品数量,以自产自销产品单位实际成本计算,包括料、工、费成本,从自产自销产品成本帐户,转入加工产品成本帐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贷:基本生产——自产自销产品
同时,根据加工产品数量,按合同规定供料定额和计划单价,计算出应核销来料数量和金额,调整领用原材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数量金额用红字)
贷:原材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再同时,核销“待核销加工来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贷:待核销加工来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以上调整原材料属会计调帐,不需要经过仓库办理领退料手续,下同)。
加工产品原视同自产自销产品一样计算成本,其材料成本为实际消耗,经过转销加工来料是按合同规定供料定额冲转,两者会发生差异,其实际消耗大于供料定额,为加工产品超耗材料,增大了加工产品成本;其实际消耗小于供料定额,为加工产品节省了材料。这部分节省下来的材料留归生产单位所有,按规定应作为企业加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要将节省部分的材料价值,借记“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收入”科目。
然后将自产自销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入库转入“产成品”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自产自销产品
产成品——来料加工产品
贷:基本生产——自产自销产品
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如果产品完工入库时,不能确定加工产品数量,则可全部视同自产自销产品入库,转入“产成品”科目。
四、如果将库存的自产自销产品作为加工产品交货时,可在月末将当月交付来料加工产品数量,从原视作自产自销产品的“产成品”中,转回入“基本生产——自产自销产品”科目。同时,根据交付加工产品数量,按自产自销产品单位实际成本计算(包括料、工、费),从自产自销产品成本帐户,转入加工产品成本帐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贷:基本生产——自产自销产品
再同时,根据加工产品数量,按合同规定供料定额和原计划单价,计算出应核销来料数量和金额,调整领用原材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数量金额用红字)
贷:原材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同时,核销“待核销加工来料”,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贷:待核销加工来料(数量、金额用红字)
如加工产品材料消耗有节省,还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收入
然后将加工产品再转入“产成品”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来料加工产品
贷:基本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其他的有关会计核算分录,如结转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按制度规定处理,不再赘述。
五、上述会计核算办法,我们体会到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将委托方加工来料,一方面列资金占用,视同“原材料”核算和管理,另一方面列资金来源通过“待核销加工来料”核算和管理,把它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可以从帐面上以价值形式对加工来料业务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加工来料通过“待核销加工来料”科目核算,它能从会计帐面作全面反映委托方加工来料的数额,加工完成核销的数额和尚待继续加工的数额,还可反映因委托方来料不足,为其垫付的原材料数额。
(三)来料加工产品先视同自产自销产品一样进行成本核算,然后再根据确定的来料加工产品数量,按合同规定的供料定额,核销来料部分的材料成本,既达到来料加工产品成本和自销产品成本分别核算的要求。还从实际材料消耗和供料定额的比较,监督和分析、考核来料加工成本。
(四)简化了成本核算手续,克服了由于连续式混合生产来料加工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在储备、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混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