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1994年1月1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内部集资仅限于生产性企业完成国债任务后,方可申请内部集资。二、企业内部发行债券所筹储的资金,一般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三、企业内部集资用于固定投资的,要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规模,并相应核减固定资产贷款;企业内部债券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年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十。四、企业内部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额,所筹现金必须及时交存开户金融机构,不得挪用,如确有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五、企业内部债券不得进行公开转让。六、企业内部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委托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负责。 (丁芃摘)
据1994年1月1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内部集资仅限于生产性企业完成国债任务后,方可申请内部集资。二、企业内部发行债券所筹储的资金,一般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三、企业内部集资用于固定投资的,要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规模,并相应核减固定资产贷款;企业内部债券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年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十。四、企业内部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额,所筹现金必须及时交存开户金融机构,不得挪用,如确有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五、企业内部债券不得进行公开转让。六、企业内部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委托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负责。 (丁芃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