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下不为例”与“下不违例”,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笔者却感到这两者之间,在某种条件下存在着因果关系。“下不为例”的量通常情况,是在处理违章违纪案件时,对有关人和事从宽处理,“既往不咎,下不为例”意在给当事人一个警告,给大家敲敲警钟。但由于“罚不足戒”,结果,前面的乌龟爬坏路,后面的乌龟跟路爬、欲禁难止。本应是“下不为例”的,却导致为“下不违例”了。
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为例,全国自上而下都有控制指标,并相应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还曾三令五申严加控管。但是根据有关资料统计今年五月底,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去年同期增长25.8%,其中购买小汽车的审批金额比去年同期增长1.37倍,购买无线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审批金额增长1.59倍。有个省大部分县欠发工资,但行政管理费中的小汽车购买费却比去年同期增长57.5%。该省某县老干部的药费没钱报销,县政府却花240万元盖了一座大楼,花100万元买了三辆小汽车。这类问题虽不是普遍存在,但也不是个别现象。
关于统一着装的范围,国务院已有明文规定,并曾多次重申,不能擅自扩大,可是屡禁不止,还有蔓延态势。据《江西法制报》1993年总第890、891...
“下不为例”与“下不违例”,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笔者却感到这两者之间,在某种条件下存在着因果关系。“下不为例”的量通常情况,是在处理违章违纪案件时,对有关人和事从宽处理,“既往不咎,下不为例”意在给当事人一个警告,给大家敲敲警钟。但由于“罚不足戒”,结果,前面的乌龟爬坏路,后面的乌龟跟路爬、欲禁难止。本应是“下不为例”的,却导致为“下不违例”了。
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为例,全国自上而下都有控制指标,并相应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还曾三令五申严加控管。但是根据有关资料统计今年五月底,全国县以上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比去年同期增长25.8%,其中购买小汽车的审批金额比去年同期增长1.37倍,购买无线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审批金额增长1.59倍。有个省大部分县欠发工资,但行政管理费中的小汽车购买费却比去年同期增长57.5%。该省某县老干部的药费没钱报销,县政府却花240万元盖了一座大楼,花100万元买了三辆小汽车。这类问题虽不是普遍存在,但也不是个别现象。
关于统一着装的范围,国务院已有明文规定,并曾多次重申,不能擅自扩大,可是屡禁不止,还有蔓延态势。据《江西法制报》1993年总第890、891期披露,今年江西省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擅自着装和超范围着装人数至少有2万人。该省某市统计,1988年该市行业性统一着装仅有12个部门,495人;1992年发展到32个部门,36种着装,1194人。如今不仅有法必“衣”,而且无法也可“衣”了。
全国财务、税收、物价三大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但有些违纪行为,已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除了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罚不足戒”,而仅是“下不为例”的批评警告,纵或罚款,对犯者来说,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只不过是小菜一碟。因此他们当面“痛心疾首”,而事后又变本加厉,“大干快上”。如此以往,后患无穷!近读《韩非子》一书,对其中一则故事笔者颇受启发。这则故事大意是:董阏出任赵上地守,一次行经石邑山中,见有一百仞深涧,两岸峻峭。董阏问左右随从及当地村民,有没有人掉下去?众人答:没有;他又问:有牛、马、犬、猪等掉下去吗?答:没有;再问,有小孩、病、聋、狂、悖的人掉下去吗?答:还是没有。董阏感叹地说:“我知道如何治理上地了。那就是使我所立之法绝无宽容,就像入涧之必死那样,则人莫敢犯矣!”
就拿现实的例子说,听说咱们北京王府井、上海火车站对吐痰罚款罚得既狠又严,不管哪个人只要往地上吐那么一点儿痰,就要罚款五元。正因为罚款罚得既严又狠,所以上海火车站、北京王府井,尽管人来人往,地上却很少看到痰迹,甚至连果皮纸屑也难见到。这也足见罚当足戒的效果了。
由此笔者想到,“治乱用重典”。今年三大检查或反腐倡廉中,若发现了违章犯纪的人,果真能按章法办事不搞“下不为例”,真正实行“罚无赦”,达到“罚以足戒”,则弊绝风情之时,指日可待。当然,我不是提倡一概都用残酷的刑法,但那种言出法随,不搞“下不为例”的“严”字精神却是可以借鉴的。否则,老是抢着孔门仁恕之道,拘泥于“不教而诛谓之虐”,只求“下不为例”,这种心肠,善则善矣,只是害苦了国家和善良的人民!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走向法制化经济轨道。因此,作为人治的“下不为例”,只能前进到“下不违法”的法制天地。让我们为此而共同奋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