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那些可以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用技术、专利、商誉等)。它代表着企业或所有者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水平),可以为企业在较长期内提供经济效益。因此,无形资产可以说是经人们开发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一种“特殊商品”,是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为发明者拥有的财产。那么,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如何作价才算合理,才能反映它的真实价值呢?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形资产的计价入帐问题规定为:如果是外购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计价;如果是自创的应包括为创造该项专利的试验费用以及专利登记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就是说,不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创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支出成本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这里我们把它定名为“实际成本法”(又叫历史成本法)。
但是,由于无形资产具有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为企业能在较长时间内提供经济效益,按照实际成本法确定自创的无形资产价值很难与它的经济价值相吻合,因而不宜用实际成本法确定其转让价值。因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涉及到5个方面:(1)研制期限的长短;(2)研制开发成本的高低;(3)新产品预测市场...
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那些可以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用技术、专利、商誉等)。它代表着企业或所有者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水平),可以为企业在较长期内提供经济效益。因此,无形资产可以说是经人们开发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一种“特殊商品”,是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为发明者拥有的财产。那么,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如何作价才算合理,才能反映它的真实价值呢?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形资产的计价入帐问题规定为:如果是外购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计价;如果是自创的应包括为创造该项专利的试验费用以及专利登记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就是说,不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创的,应以实际发生的支出成本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这里我们把它定名为“实际成本法”(又叫历史成本法)。
但是,由于无形资产具有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为企业能在较长时间内提供经济效益,按照实际成本法确定自创的无形资产价值很难与它的经济价值相吻合,因而不宜用实际成本法确定其转让价值。因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涉及到5个方面:(1)研制期限的长短;(2)研制开发成本的高低;(3)新产品预测市场的占有率;(4)预测新产品的生命周期;(5)新产品的经济效益。当一种新产品开发并获得专利技术后,(1)、(2)两项为已知数,集中反映了它的实际成本费用支出,即无形资产的研究价值或开发成本。而(3)、(4)、(5)三项一般属不稳定未知数因素,该因素在转让专利时往往被忽视。因此,笔者认为:在转让专利技术时如果不考虑无形资产的潜在效益是一种失误。是研制企业或技术拥有者的经济损失,也是购入专利企业的不均等的收益。对于开发的专利新技术或产品应是以(1)、(2)两项因素作为研制单位(企业或个人)补偿的基础依据。(3)、(4)、(5)项因素作为研究转让价格的依据。根据这三项因素确定的转让价,我们把它定名为“未来预期收益法”。预测收益即是该产品在预测生命周期内的收益。专利产品收益不仅靠专利技术,还要有厂房、设备、流动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组合。专利技术作为一个生产要素一般可在其他诸种生产要素投入总额的10-20%的区间来考虑。
研制成本与研制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其成本可在专利有效期内分期收回。
预测收益与产值利润率及转让年限有关,利润率越高,转让年限越长,受让方收益愈多,出让方所得收益也应随之增高。一般专利转让期低于专利有效期,当两者吻合时,受保护的收益最多。仅以转让年限作为专利收取收益的依据,则可能增加受让方的负担。因此,用专利有效期限可调节双方收益多寡不均的情况。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5年,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专利一般为5年,鉴于转让年限一般不会太长,以5年为系数1,测出10年内系数表(见下表)及归纳公式如下:


自创无形资产部门转让价格的公式:
1.4645
2.4645
3.转让价格=生产要素总投资额×(A+B)
4.转让保本企业数=研制成本÷转让价格
举例:某研制电光源产品单位,从研究试制到技术鉴定5年时间共耗费资金450万元,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15年,转让期5年,预测受让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年利润600万元,厂房设备等生产要素投资计300万元,试确定专利转让价格。
1.4645
2.4645
3.转让价格=300×(5%+10%)=45(万元)
4.转让保本企业数=450÷45=10(个)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该专利转让价格45万元占转让年限总收益3000万元的1.5%,占年收益600万元的7.5%,占生产诸要素(300+45=345万元)的13.04%(45/345)。对于受让方负担不算重,而出让方则应考虑转让几个企业方能保本或有收益。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一步转让10户,回收全部研制开发费,第二、三步分别转让20户,总收益达2250万元,是研制投入成本450万元的五倍,却仅是50户总收益(600×5×50=15亿元)的1.5%。如生产转让期长达8-10年可适当提高无形资产转让数。这样,无论是研制开发者、所有者,还是购买方都能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下有所投入有所收益,实现无形资产的较客观的价值。
以上不难看出转让价格的高低不能只从研制开发生产成本考虑,着眼点必须重在“未来经济效益”上,着眼于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比重上。产品复盖率愈大,寿命周期愈长,出、受双方获益也越大。专利发明者或所有者可通过增加转让户数、缩短研制周期、压缩研制开支来增大收益。同时企业也可以技术参股的形式在生产寿命周期内从受让方那里长年获益。也可以部分参股等形式相应提高其专利技术的收益价。
但由于专利发明及转让时的情况比较复杂。受市场经济的调节影响尤为明显,因此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可依据以上计算结果,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