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由其统驭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且已于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执行。但是,由于对新制度的认识、理解和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差异,实施新财会制度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执行中的也有制度本身不完善而引发的。现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谈一谈执行新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亟待核实、调整现有国家资本金
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下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我国的国有企业设立时一般都有一定的国拨资金,其中用于固定资金部分按当时购建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入帐核算。而按照现行国家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除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和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对企业现有各项资金主要是固定资金按市场价值重估入帐外,一般都不调整企业固定资金的帐面价值。实施新制度后,企业按规定将原有的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结余的更改...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由其统驭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且已于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执行。但是,由于对新制度的认识、理解和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差异,实施新财会制度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执行中的也有制度本身不完善而引发的。现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谈一谈执行新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一、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亟待核实、调整现有国家资本金
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下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我国的国有企业设立时一般都有一定的国拨资金,其中用于固定资金部分按当时购建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入帐核算。而按照现行国家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除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和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对企业现有各项资金主要是固定资金按市场价值重估入帐外,一般都不调整企业固定资金的帐面价值。实施新制度后,企业按规定将原有的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结余的更改基金和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等转作国家资本金(更改基金赤字允许抵顶国家资本金),但未要求对原有固定资金按现值进行调整,形成新制度执行后企业(特别是老企业)的实收资本帐目中的国家资本金与现值严重背离的状况。再加上近年来企业很少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处理现象较为普遍,使得转帐后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严重不实。在以上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资本金制度,势必弱化其应起的各项作用。这是新制度实施后首先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企业现有国家资本金与现值不符和不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现有国家资本金并重新按现值确定企业现有资本金的入帐价值,以保证新制度执行后资本金应起的作用。这样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环境中。
二、切实按新制度要求核算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有效杠杆。新制度改革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分类方法,适当提高了折旧水平并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内选定适合本企业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但从执行情况看,一些亏损或接近亏损的微利企业为了避免按新制度计提折旧加大亏损或出现亏损;或以行业特点执行新老办法没多大差别为由没有按要求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人为地把折旧当成调增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手段,使企业经营成果在新制度执行后趋于不真实。因此,对这种现象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各主管部门,从财政监督角度督促企业切实按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折旧制度,并作为企业的基础工作检查其执行结果,以监督和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会制度改革到位并顺利施行。
三、执行新制度如何界定企业的无形资产
新制度引入无形资产的概念并规定了其管理、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由于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涵义没有确切范围,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实际上往往被忽视,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西方非专利技术被称作know—How(意思是知道如何做),它是具有可传授性,没有公开的被保密的知识,显然比我国的非专利技术的解释有更广泛的涵义,而我国的非专利技术只含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决窍三项内容,难以表达Know-How的全部涵义。和非专利技术一样,商誉也很难给出统一的范围规定。这就给企业如何界定无形资产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除了国家有规定外,可以更多地采用企业间协商的办法或者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加以认定或者参照技术市场的商品行情的方法来确定。
四、避免新增“递延资产”科目成为企业的“防空洞”
新制度增设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由于递延资产按规定可以跨年度超过一个会计期间摊销,机动性较大,所以很容易使管理不善的企业把“递延资产”科目作为企业经营效益的双向调节器,成为经理(厂长)利润的工具,形成新制度下企业的“防空洞”。解决的方法一是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强化外部财务检查和审计,把“递延资产”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是财政部可以具体限定一个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区间内选定本企业的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
五、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报表体系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一些财会问题的处理上有了较大的自主权。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依据财务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这样做是为了使企业的行为置于国家监督之下,对于企业尤其是核算单位多的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重要的意义。但从执行情况看,相当部分企业对此认识不足,有的听任各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处理本单位内部的财务事项,造成某些指标难以统一,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帮助企业制定内部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此外,企业应制定和逐步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报表体系,以保证决策的需要。这也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财务部门转换机制、参与经营管理的需要。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内部报表体系还很不完善,财务工作也显得比较被动,所以在贯彻执行新制度中,财政部门要帮助企业不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而且要制定和完善内部报表体系,以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预测能力。
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新财务会计制度
新财会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核算模式,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是新生事物,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从而使新的财会制度实施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