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3年10月20日以(93)财会字第67号文发出《关于编报一九九三年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现将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中央级和地方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仍按中央级建设单位和地方级建设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负责。
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中央级建设项目,其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业主管部门仍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然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本部门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汇编的中央级和地方级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编报。
三、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3年10月20日以(93)财会字第67号文发出《关于编报一九九三年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现将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中央级和地方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仍按中央级建设单位和地方级建设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负责。
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中央级建设项目,其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业主管部门仍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然后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报本部门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汇编的中央级和地方级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编报。
三、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四、按规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所属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合并,改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再编报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其所属建设单位,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主管部门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编报一九九三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地方级建设单位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应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地区汇总编报的建设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包括此类建设项目。
五、财政部于今年8月26日以(93)财会字第49号印发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执行该规定有关帐目衔接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
今年1—6月份发生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仍保留在原科目,不作调帐。上述基建支出按1993年决算批复意见进行相应结转后,从明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使用上述会计科目。今年7—12月份发生的上述基建支出,按新的规定,在“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2.“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余额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待摊投资—专利费”和“待摊投资—技术保密费”科目。
今年1—6月份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专利费、技术保密费仍保留在原科目,不作调帐,并按原规定分摊计入有关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今年7—12月份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属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仍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今年1—6月份发生的专利费、技术保密费仍保留在原科目,并按原规定分摊计入有关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今年7—12月份发生的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4.“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明细科目。
上述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
5.“专项存款”科目
“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6.“国库券”科目。
“国库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
7.“国家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国家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8.“折旧”科目。
“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9.“专项应交款”科目。
“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10.“折旧基金”科目。
“折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11.“专用基金”科目。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的“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待摊投资”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科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留成收入”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可先用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抵补。
1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补充规定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建设单位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从“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六、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建设单位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同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七、为保证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一九九三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报表的编报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精神,认真做好一九九三年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布置、审查和汇总编报工作。
(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