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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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汇编范围是否包括控股公司的户数及有关数据?
答: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是汇总反映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户数及有关指标的报表。如果控股公司是国有工业企业,无论其有没有直接的购、产、销经营活动,只要保留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同时还管理某些非生产部门,进行有关会计核算的,控股公司的户数及有关数据就应该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内。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于汇总会计报表而言,为了避免重复,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只反映控股公司本身的数据,而不反映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
问:怎样理解“汇编企业户数”中的补贴前盈利、补贴前亏损、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
答:在“损益表”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下,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又单列出了“补贴前盈利企业户数”“补贴前亏损企业户数”和“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三个项目。这里的补贴前、补贴后盈利或亏损是按全年补贴数字计算,还是按下半年补贴数字计算?这需要分析原制度的核算口径。
按照原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预算补贴收入,不纳...
问: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汇编范围是否包括控股公司的户数及有关数据?
答: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是汇总反映隶属于工业主管部门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户数及有关指标的报表。如果控股公司是国有工业企业,无论其有没有直接的购、产、销经营活动,只要保留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同时还管理某些非生产部门,进行有关会计核算的,控股公司的户数及有关数据就应该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项目内。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于汇总会计报表而言,为了避免重复,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只反映控股公司本身的数据,而不反映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
问:怎样理解“汇编企业户数”中的补贴前盈利、补贴前亏损、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
答:在“损益表”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下,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又单列出了“补贴前盈利企业户数”“补贴前亏损企业户数”和“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三个项目。这里的补贴前、补贴后盈利或亏损是按全年补贴数字计算,还是按下半年补贴数字计算?这需要分析原制度的核算口径。
按照原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预算补贴收入,不纳入利润总额,而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来源,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因此,今年上半年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和其他补贴收入已经计入“利润分配”科目,上半年的利润总额不包括预算补贴收入。实行新制度后,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预算补贴收入,纳入利润总额,因此,下半年的补贴收入是增加利润总额的因素。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损益表”中,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是指补贴后(仅包括下半年补贴数字)仍为亏损的企业户数,即指年末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为补贴后亏损企业户数。而补贴前盈利企业或亏损企业户数,也仅指补贴以前(下半年补贴数字)为盈利或亏损的企业户数。因此,今年的补贴前和补贴后是按照下半年的补贴数计算确定的,而不是按全年补贴数计算确定。
问:价税分流试点企业应如何填报“损益表”的有关项目?
答:按照规定,执行新制度后,试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但由于今年新制度是从7月1日起执行的,1—6月份企业已经按无税成本进行核算,销售税金中增值税反映的是整体税金,而7月1日以后是按含税成本核算,在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上有关项目是否上半年按无税成本填列,下半年按含税成本填列?考虑到今年年度中间执行新制度已经为分析带来了一定困难,如果再将价税分流企业和非价税分流企业的资料分别反映,将使汇总会计报表的资料更难以分析利用。因此,在填列汇总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或销售工厂成本,下同)”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销售税金,下同)”两个项目时,1—6月份的数字按调整后的口径填列。即,“产品销售成本”项目,按原销售工厂成本加上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后的含税成本填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按照原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减去已抵扣的增值税后的实际应交税金,加上产品销售应交的其他销售税金填列。这样试行价税分流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在年度内保持一致,同时与非价税分流企业所反映的内容一致。
问:用利润归还借款和单项留用利润,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用实现利润归还借款(无论是税前还是税后),均应在“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核算。企业用利润归还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单项留用的利润,在“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其中,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按照规定可以提取5%—1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企业做有关会计处理时,应将单项留用的技术转让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将用于奖励的部分,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问: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的企业,应如何填列“利润分配表”的有关项目。
答: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原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出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下同)并作相应的利润分配。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与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调节税之间的差额,作为应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或作为应补交的承包利润处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大于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部分,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在“利润分配表”上,其差额部分,填列在“应交(付)利润”项目内;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小于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的部分:如果采取抵留办法的,直接作为应交所得税的抵减项目;如果采用先上交后退库的办法,则收到的退库数作为应付利润的抵减因素处理。
实现的利润不足以交纳承包利润的企业,如有用抵押金抵补或用盈余公积抵补的,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和“用盈余公积补交的承包利润”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用抵押金或盈余公积补交承包利润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例1:其利改税工业企业,1990年实行承包。核定的1993年承包上交利润为80万元。1993年全年实现利润200万元,其中,上半年实现利润为50万元。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交调节税)。根据资料,承包企业应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上半年按规定应交所得税=50万元×33%=16.5万元
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下半年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150×33%=49.5万元(或200×33%-16.5)
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应付利润=80-16.5-49.5=14万元
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
企业在填列“利润分配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时,应填列66万元,“应交(付)利润”项目应填列14万元。
例2:某利改税工业企业,1990年实行承包。核定的1993年承包上交利润为60万元。1993年全年实现利润250万元,其中,上半年实现利润为100万元。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交调节税)。根据资料,承包企业应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上半年按规定应交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下半年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150×33%=49.5万元(或250×33%-33)
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超过核定的承包上交利润数=33+49.5-60=22.5万元。
超过承包上交利润的数额(22.5万元),如果采取抵留办法的,应作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27万元,贷记“应交税金”27万元。在“利润分配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中填列60万元;如果采取先上交后退库的办法,应作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49.5万元,贷记“应交税金”49.5万元,在“利润分配表”的“应交所得税”项目中填列82.5万元;收到退回的超承包利润22.5万元时,作借记“银行存款”22.5万元,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22.5万元。在“利润分配表”的“应交(付)利润”项目中填列-22.5万元(如有付给承包者的部分,应从这个项目中扣除)。
问:企业应如何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答: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由于今年从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原制度的规定预留了利润,为了如实反映年度内执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对利润分配产生的影响,上半年已经预留的利润不再调整。在今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按照下半年的税后利润计算提取,同时,由于上半年只预留了应留利润的80%,还有20%尚未留用,因此,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应加上上半年尚未预留的利润的75%。其计算公式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下半年税后利润×10%(或确定的比例)+上半年未留利润×75%。
例:某利改税工业企业,全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上半年实现利润2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该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算如下:
1.上半年应交所得税=20×33%=6.6万元
上半年预留利润=(20-6.6)×80%=10.72万元
上半年未留利润=20-6.6-10.72=2.68万元
2.下半年应交所得税=80×33%=26.4万元
应提法定盈余公积=(80-26.4)×10%+2.68×75%=7.37万元
会计分录: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
问:企业减免的流转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按规定减免的流转税,无论减免的用途、目的如何,均应体现在利润总额内。即,如果采取事先减免方法,期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流转税,减去减免的部分后,按实际应交数,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果采取事后减免方式,即企业在期末计算应交流转税时还未明确能否减免流转税,应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交流转税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待实际减免时再冲减“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增加利润。
问:企业的住房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财政部先后发布了有关企业住房方面的财务会计办法。企业住房基金从来源方面看,主要有:一是企业住房提取的折旧;二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方面的公益金;三是借入资金;四是住房资金的其他来源(住房周转金)。从用途上看,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住房基金,在会计制度中分别在有关科目中核算:
1.公益金。提取的公益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公益金”明细科目,用公益金购建职工住宅后,将公益金转作一般盈余公积。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交付使用后,在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2.设置“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除了公益金、借入资金和住房折旧以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科目属于介乎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间性质的科目,其贷方反映住房周转金的来源(包括调帐时从“专用基金——住房基金”转入的住房基金结余,不包括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借方反映住房周转金的使用,包括购建住房或购入住房使用权、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企业住房周转金如用于发放提租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的维修费用消耗性质的支出,在发生时直接冲减住房周转金;如用于购买职工住宅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在做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同时,为了反映企业用住房周转金购置职工住宅而减少的住房周转金,还应将住房周转金转作资本公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属于暂收款项,待一定时期后还要偿还给职工,因此,在核算上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4.企业借入的用于职工住宅方面的资金,在“长期借款”等科目中核算,发生的借款利息,能计入购置职工住宅价值内的,计入职工住宅的成本中;不能计入,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5.为了反映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运用,企业还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6.在“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包括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下设置了“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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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