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3年第4期刊登的陆智星同志《对票据贴现借款核算方法的一点异议》(以下简称陆文)一文,对贴现利息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见解,但却把“票据贴现借款”阐述为:“当银行同意企业票据贴现借款申请时,企业即按银行核定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年贴现率,向银行签发一份应付票据……”。款项借入时,企业按实际得到的银行贴现借款借记银行存款,按银行扣除的贴现利息借记应付票据贴现,按签发的应付票据数额贷记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与应收票据两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新老会计制度是基本一致的。应付票据能不能贴现,对照会计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陆智星同志商榷。
1.票据贴现的前提。“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作为银行对企业的一种短期贷款”(见财政部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座》第65页)。由此可见,票据贴现的前提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而不是陆文所述“向银行签发一份应付票据。”
2.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在新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应付票据核算企业对外...
《财务与会计》1993年第4期刊登的陆智星同志《对票据贴现借款核算方法的一点异议》(以下简称陆文)一文,对贴现利息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见解,但却把“票据贴现借款”阐述为:“当银行同意企业票据贴现借款申请时,企业即按银行核定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年贴现率,向银行签发一份应付票据……”。款项借入时,企业按实际得到的银行贴现借款借记银行存款,按银行扣除的贴现利息借记应付票据贴现,按签发的应付票据数额贷记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与应收票据两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新老会计制度是基本一致的。应付票据能不能贴现,对照会计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陆智星同志商榷。
1.票据贴现的前提。“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作为银行对企业的一种短期贷款”(见财政部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座》第65页)。由此可见,票据贴现的前提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而不是陆文所述“向银行签发一份应付票据。”
2.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在新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应付票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照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要求,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才可使用商业汇票,不允许签发以劳务供应、信贷业务为基础而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商业汇票确立的是商品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陆文所述反映的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应按照银行信贷程序办理,按短期借款进行核算,而不属应付票据的核算范围。
3.票据贴现的主体及特点。我国现行的贷款多是买方信贷,为买而贷,如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借入的储备资金贷款、生产资金贷款,为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而借入的基本建设贷款或技术改造贷款。而结算资金贷款则是卖方信贷,因卖而贷,以弥补企业因赊销而形成的那部分资金缺口。票据贴现就是一种结算资金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它作为减项在资产中列示,而不作为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应付票据已是一种因占用销货方资金而形成的负债,所以不是贴现(即贷款)的理由。而应收票据是销货方因赊销而形成的结算资金占用,当企业在应收票据未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可据以申请贴现。所以票据贴现的主体应是持有未到期应收票据的企业,而不是持有未到期应付票据的企业。
票据贴现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因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所以是一种短期信贷;二是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票据贴现因而具有抵押贷款的性质;三是如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则贴现企业存在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