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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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企业开始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从各个方面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了原则处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财政部对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对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余额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更新改造资金如果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以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按照上述顺序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数,应以允许冲抵的专用基金不出现赤字为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如按规定冲抵后仍有赤字的,在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
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企业开始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从各个方面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了原则处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财政部对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对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余额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更新改造资金如果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以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专用基金按照上述顺序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数,应以允许冲抵的专用基金不出现赤字为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如按规定冲抵后仍有赤字的,在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其加总后如为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如为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应注意的是,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转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在衔接转换时可能出现的负数,其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在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基金中,企业自收自用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以及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新制度执行。
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作坏帐损失。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93)财预字第104号“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新制度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生产委《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和机电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经过国家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加速折旧办法,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
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提足应提折旧为止。所有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城市公用企业新制度执行前的管网基金和固定资产复置金结余,根据企业原核算的情况,原则上应按其性质分别处理。其相当于折旧的部分转入累计折旧;相当于修理费用的部分转入预提费用。具体由主管财政机关予以核定。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企业发生的团体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仍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六、关于利润及其分配的处理
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但按规定免缴所得税。
企业新产品按规定减免的流转税,作为销售税金的减少,相应增加利润。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后,原则上应当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不再实行“先分后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得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使得实际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税后分回利润不再补交所得税。
除另有规定外,1至6月份的经济事项仍应按原规定处理,6月底除了按国家有关衔接文件规定进行调帐外,不能对利润进行清算。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指财政在核定企业收入分配上缴体制时允许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单项留利中,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能将公益金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七、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财务制度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如果出现短包,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承包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对承包基数影响较大的,是否调整承包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93)财改字第20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按照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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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