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在1993年形成单一市场制度的需要,欧共体委员会在公司法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工作。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基础,欧共体第54项章程要求成员国的公司法协调一致。欧共体成员国必须把欧共体第4、第7号指令载入各自国家法律中。这些条款已于1986年1月1日在德国生效。
其中第4号指令主要是有关会计、审计及其报告方面的规则。该号指令允许成员国豁免对一些较小的公司审计,并只要求其公布财务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4号指令编进德国公司法,在德国商法典第三册中作了详细规定。单一公司已在1986年12月31日后的业务年度开始应用,而集团公司则从1989年12月31日后的业务年度开始应用。
随着第4号指令被德国公司法吸收,普通会计准则也当然体现在德国公司法中。
德国商法典第三册的内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所有企业(不管其法人形式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法律;另一部分是仅适用于法人实体的法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总之,所有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必须能够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资产净...

为适应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在1993年形成单一市场制度的需要,欧共体委员会在公司法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工作。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基础,欧共体第54项章程要求成员国的公司法协调一致。欧共体成员国必须把欧共体第4、第7号指令载入各自国家法律中。这些条款已于1986年1月1日在德国生效。
其中第4号指令主要是有关会计、审计及其报告方面的规则。该号指令允许成员国豁免对一些较小的公司审计,并只要求其公布财务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4号指令编进德国公司法,在德国商法典第三册中作了详细规定。单一公司已在1986年12月31日后的业务年度开始应用,而集团公司则从1989年12月31日后的业务年度开始应用。
随着第4号指令被德国公司法吸收,普通会计准则也当然体现在德国公司法中。
德国商法典第三册的内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所有企业(不管其法人形式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法律;另一部分是仅适用于法人实体的法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总之,所有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必须能够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资产净值、财务状况以及利润情况。
一、会计准则
如上所述,所有财务报告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予以准备,而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
1.帐簿和凭证必须按德国会计制度保存(不一定使用“马克”)。
2.公司应于每个业务年度结束时准备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附注说明和一份经营管理报告。这些报告必须使用德语和马克。
3.财务报告必须做到:
a.清晰、易懂;b.完整全面;c.结构严谨;d.编报及时。
4.禁止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互相抵减。
5.应遵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6.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应与前期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一致。
7.每一项目应单独计价。
8.资产价值以历史构造成本或获得成本为基础。
9.审慎原则和实现原则。损失和风险一旦被预知,就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而利润只有在已实现时才能入帐。
10.在财务报告最终形成之前对公司经营有影响的情况都必须予以考虑。
11.缩略语必须予以解释。
1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要确定一个固定格式。
13.估价原则一旦选定不再更改,特殊情况除外。
二、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证券、债务和递延项目。业务开办费、资本或无形资产获得成本及其他购得项目也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三、价值核算
1.资产
固定资产价值不得大于历史构造成本或获得成本。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损耗程度提取折旧。通过低估价值和减少可供分配利润办法,过多地提取折旧是不允许的。
商誉可以资本化,分四年或按设定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
购买的无形资产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可以在多于四年的时间内提取折旧。但自制的无形资产不能资本化。
不动产以获得成本加相关的直接费用计价。土地不能提取折旧。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工厂和设备必须按照预估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财税部门公布的有关资产分类表,作为企业提取折旧的指导,但不具有约束力。
在资产获得当年,原则上是按预估折旧率提取折旧,但特许上半年提足全年的折旧额。少于800马克的低值品项目可以在获得当年冲销完。
流动资产价值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在资产负债表反映。
应收帐款必须按名义价值与年末价值孰低的原则反映
2.负债
负债,在支付日按支付金额转为资本。
四、注解
注解说明会计和价值核算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变更,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上未反映的资产负债项目的情况。注解还要提供损益表及经营管理报告外的其他情况。
五、公布与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必须予以公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有关部门划分出不同的公布等级。资产负债总额1550万马克以上、销售额3200万马克以上,雇员250人以上的大公司,必须公布完整的财务报表资料内容。小公司(资产负债总额少于390万马克,销售额少于800万马克,职员少于50人)和中等规模的公司仅公布部分内容。
所有公司与合伙企业(很小的公司除外)都必须接受审计。
六、合并财务报表
在德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有下述之一种情况的,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1.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绝对控制。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义务上,法律形式、子公司住所以及在子公司拥有的股份比例是不重要的。
2.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大多数选举权或有权指定、更换子公司董事会大多数成员。
在连续两个资产负债表日内一旦超过下述标准的任务两个,都必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必须包括所有子公司,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非实质性质的子公司;②如果合并一家特别的子公司会发生高额费用或需延迟较长时间;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影响受到重大的和持续的限制;④在近期内有清理该子公司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