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五优先”、“五从严”、“八停贷”的新规定。
“五优先”即: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的资金需求;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的商品和国家计划内出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五从严”即: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亏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3.未按国家规定留足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八停贷”即: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加工机械行业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严重,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资不抵债的企业;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他用的企业;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未予弥补或亏损的外贸企业;6.对...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五优先”、“五从严”、“八停贷”的新规定。
“五优先”即: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的资金需求;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的商品和国家计划内出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五从严”即: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亏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3.未按国家规定留足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八停贷”即: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加工机械行业的企业;2.经营性亏损严重,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资不抵债的企业;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他用的企业;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未予弥补或亏损的外贸企业;6.对国家和省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的新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韩绍松摘自1993年5月3日《首都经济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