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中,有的单位福利基金有结余,有的单位福利基金是赤字,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如何核算弥补福利基金赤字?
答: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弥补福利基金赤字的会计核算工作应集中在企业核算,即:有福利基金结余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将结余上交给企业,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内部往来(应付款)”科目;有福利基金赤字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将赤字转给企业,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由企业总算帐。
企业收到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福利基金结余时,应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收到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转来的福利基金赤字时,应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内部往来(应付款)”科目。企业将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福利基金汇集在一起,如是结余,企业在7月1日建立新帐时,转为企业的“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是赤字,应按照企业新旧制度转换的财务规定,按顺序进行抵补,并按照分行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三处)
问:为什么国营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不再作专项资金管理?
答:1989年,为了鼓励国营涉外旅游饭店搞好经营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等四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在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通知,允许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在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但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免交所得税,缴纳3%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30%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用于对外宣传促销;70%留给饭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显然,通过加收服务费,来增加国营涉外饭店职工福利、奖励的来源,与新制度存在矛盾。执行新制度后,为了体现公平竞争机制,也为了理顺现行的各项财务政策,对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加收的服务费,不应再作专项资金管理,加收的服务费也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计入营业收入总额,按正常营业收入处理。
问:旅行社提取的超时补贴基金如何处理?
答:超时补贴基金是旅行社支付给翻译导游人员的“陪同超时补贴”,按原财务制度规定它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一项专用基金。这个规定实际是给旅行社的一项特殊政策,允许其一部分工资性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工资性收入逐步进成本,旅行社支付给导游陪同人员的超时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自然也能进成本,因此,不必再单独保留这项特殊政策。企业发放的津贴、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直接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不必再单独作为一项专用基金。
问:企业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金如何处理?
答:1988年财政部为调动创汇企业多创汇、多结汇的积极性,对其上交国家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实行奖励办法,规定对其上交国家的非贸易外汇净收入,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由财政拨专款解决,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原则使用。关于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创汇奖励金的分配使用问题,新制度没有提到。我们认为,在国家未实行现汇留成办法前,对旅游这类创汇型行业,创汇奖励金政策仍可保留,按照原规定安排使用。企业收到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分别转入盈余公积金和有关负债。
问: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务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考虑到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奖金进成本不能一步到位,必须分步实施。其原则是: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奖金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按照上述原则,对于不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奖金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每个企业具体如何实施,需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于奖金不能进成本的企业,由于税后不再形成奖励基金,对这部分暂在税后列支的奖金,可在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提取。
(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旅游处)
问: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答: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颁布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如何与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条款相衔接的问题,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需结合(93)财工字第87号通知精神,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哪些法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答: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引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与新财务制度不一致?
答:主要涉及以下具体内容: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摊销方法和期限的确定;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估计残值的确定;
(3)关于坏帐准备提取的行业范围及其标准,坏帐损失确认时间的规定;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关利息的列支规定;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规定;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实现的确定;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销售(流转)税金和利润总额计算的规定;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规定;等等。
问:外商投资企业坏帐准备的计提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如工业企业可以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
关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期限问题,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为2年,其他企业为3年。
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两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答:根据(93)财综字第78号文(《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仍不缴纳“两金”,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