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9月1日,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托收承付逾期加罚滞纳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运用经济手段来提高托收承付率,缓解日益严重的结算渠道不畅问题,实施一年多来的效果如何呢?经过调查发现明显地存在三低一高现象。三低即:(1)承付率低,如我们抽查的一个县工行营业部1992年8月托收承付率为42.4%,虽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6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低水平;(2)滞纳金加罚率低,该营业部1991年10月3日、1992年7月3日和1992年10月3日三个时点日平均滞罚率分别为日万分之2.46、1.86和1.28,呈现出严肃→松弛→还原趋势;(3)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在同期总结算款项中所占比重低,由1991年8月的42.54%下降到1992年8月的21.36%,下降了21.18个百分点。一高即:托收拒付率高。1992年7月,该营业部办理的托收承付结算拒付率高达52.74%,虽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46个百分点,但仍然过高。概括起来,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各地区执行《办法》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相互排斥,相互推诿,少扣或不扣滞纳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办法》适用范围难以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加罚办法仅限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国营...
1991年9月1日,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托收承付逾期加罚滞纳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运用经济手段来提高托收承付率,缓解日益严重的结算渠道不畅问题,实施一年多来的效果如何呢?经过调查发现明显地存在三低一高现象。三低即:(1)承付率低,如我们抽查的一个县工行营业部1992年8月托收承付率为42.4%,虽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6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低水平;(2)滞纳金加罚率低,该营业部1991年10月3日、1992年7月3日和1992年10月3日三个时点日平均滞罚率分别为日万分之2.46、1.86和1.28,呈现出严肃→松弛→还原趋势;(3)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在同期总结算款项中所占比重低,由1991年8月的42.54%下降到1992年8月的21.36%,下降了21.18个百分点。一高即:托收拒付率高。1992年7月,该营业部办理的托收承付结算拒付率高达52.74%,虽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46个百分点,但仍然过高。概括起来,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各地区执行《办法》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地方保护主义,相互排斥,相互推诿,少扣或不扣滞纳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办法》适用范围难以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加罚办法仅限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经营效益较好的集体工业企业。
(三)延付加罚率低,起不到经济制裁作用。托收承付办法实行以来滞纳金一直是万分之三,折合年利率为10.8%,而现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升为9.36%,与滞纳金率区别不大,拖欠一笔货款就等于从银行获得了一笔贷款,扩大了拖欠有利态势。
(四)拒、退托收理由编造得更加严紧,增加了银行监督难度。延付滞纳金办法执行后,部分企业已认识到积压托收的严重性,所以挖空心思找理由拒付。在质量上、合同上、附件上大作文章,人为地增加了银行监督的难度。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推行结算举报制度,完善结算监督机制。结算纪律之所以如此松弛,各项制度之所以难以落到实处,主要原因是监督力度不够。建议:建立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各行(处)之间、企事业单位对专业银行的监督机制。主要手段就是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通过广泛地设立结算举报网点来完善结算违纪、违规的检举、揭发制度。
2.进一步改革结算机制。从目前的实际使用效果来看,付款委托书有着转帐支票方式无法代替的优越性。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防止拖欠和提高信用保证方面卓有成效,应予以恢复。商业承兑汇票与托收承付结合的混合型结算方式,更有利于用银行信用去引导和督促商业信用,应予以启用。
3.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当前诸多企业财会人员不能合适地选用结算方式,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期望值过高,不失为托收承付率低的又一原因。建议各单位以结算款项的轻、重、缓、急为分类依据,灵活选用结算方式。
4.提高加罚率。我们认为提高到日万分之六、七较为合理。
5.适当延长承付期。托收承付结算方式3天的承付期规定,是计划经济资金供给制模式下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格局,加之目前资金供求紧张的外部环境,大多数企业很难在3天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我们通过调查、测算认为承付期延长到5—7天较为合理。
6.将延付托收按月扣付滞纳金规定改为三个月退付时,随凭证一并计扣滞纳金。这样不仅可简化计算程序,而且有利于企业对谁给、谁没给滞纳金做到心中有数。
7.建议在托收承付凭证上增加分期付款、加罚滞纳金栏目。目前的托收承付凭证上没有分期付款、滞纳金记录栏目,临柜人员记录起来很不方便,也不便于监督部门检查加罚滞纳金情况。如果加上付款日期、金额、滞纳金等内容就能使扣款、加罚滞纳金情况一目了然。
8.建立托收承付凭证加罚背书制度。就是由托收人在申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时,在托收凭证背面注明是否要求加罚滞纳金的请求。
9.重新划定托收承付结算的应用范围。即:不论是国营、集体、个体,只要重合同、守信用、经营状况好的企业都可办托收,扩大逾期加罚滞纳金办法的制约面。
10.完善现行托收承付结算中对经济合同履行的规定。建议:统一规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在凭证后面附上合同副本复印件或由收款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凭证上加盖“已验合同”字样,强化经济合同对商品供销合同的约束能力,达到降低拒付率的目的。
11.加强对结算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素质,帮助其不断更新知识,增强服务意识,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