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企业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现行制度是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属于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随本金一起处理,与本金归还渠道一致。由于还款渠道不同,同为长期借款,其利息列支渠道就不相同,从核算和管理上很不规范。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对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进行了较大改革,对其利息支出区分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分别处理:(1)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2)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按发生环节的不同分别处理:①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用;②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存货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如何计价?
答: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主要以提供劳务为主,其存货内容相对来说要简单些,与生产性行业相比,没有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等项目,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企业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现行制度是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属于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随本金一起处理,与本金归还渠道一致。由于还款渠道不同,同为长期借款,其利息列支渠道就不相同,从核算和管理上很不规范。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对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进行了较大改革,对其利息支出区分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分别处理:(1)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2)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按发生环节的不同分别处理:①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用;②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存货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如何计价?
答:由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主要以提供劳务为主,其存货内容相对来说要简单些,与生产性行业相比,没有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等项目,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需要说明的是:(1)属于存货内容的包装物,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单列,应包括在物料用品项目内;(2)低值易耗品是指那些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工具、管理用具、家具、小型电器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等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对于存货的计价,区别购入和领用、发出环节分别处理。
(1)购入存货的总的计价原则是按实际成本计价。按存货取得的来源不同分别确定:①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企业可以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这里的运杂费是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入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税金是指进口的除商品以外的存货缴纳的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等。②购入的商品按其进价成本计价,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前者指购进商品的进货原价;后者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外购进商品进价,通常以CIF价,即到岸价(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作为计价原则,一般按对外承付货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二是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缴纳的税金,如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等。如使用调剂外汇进口商品,其进价成本还应包括进口商品应分摊的调剂外汇价差;如进口商品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其进价成本还应包括支付给外贸部门的手续费。③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④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⑤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2)领用和发出的存货,其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等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对工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试营业收支应如何处理?
答:对工程交付使用以前试营业发生的收入、支出的财务处理,新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特点作了灵活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这点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和营业性收入,一般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有区别。这是考虑到象旅游饭店等,在正式开业前,即工程完工尚未交付使用前,常有一段较长的试营业期,它是建设完工到正式运营之间的一段过渡时期,不同于工业企业安装某台设备的试运转,主要是检验设备性能是否完好,过程往往比较短;再一方面,建造饭店等进行的工程往往是配套工程,工程虽已完工,但各个设备、项目之间是否配套、协调,需要通过试营业进行检测,为正常营业作必要准备,这段时期要取得营业收入,同时也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将试营业收入冲减工程支出,发生的成本费用再计入在建工程,势必造成形成资产的价值不实,因此,新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前试营业发生的收入、成本应单独核算,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问:如何划分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
答:旅游、饮食服务业以提供劳务为主,企业成本的划分不完全同于制造业。直接材料、直接费用(不包括工资)等作为营业成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代收代付费用、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成本等四项内容。(1)直接材料耗费,主要包括:旅游宾馆、饭店的餐饮部和社会餐馆等经营过程中的直接材料耗费,包括耗用的原料、调料、配料;浴池、餐馆等的直接材料耗费指经营中作为主要支出的燃料;洗染、修理等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料、辅料作为营业成本。(2)旅游企业中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但属于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应作为企业的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这部分成本共有14项,包括: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搬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3)购入商品的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4)除以上三项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存货的实际成本等。
问:为什么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发生的人工费用不作为直接成本?
答:企业的营业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发生人工费用,从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的原则出发,人工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但人工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一般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和分摊。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主要以提供劳务为主,服务往往是综合性的,哪种劳务花费了多少人工费用,应负担多少工资,没有一个较合理的标准和分摊依据,不便于操作,也不易直接予以对象化。因此对人工费用采取了直接计入营业费用的方法,而不将其直接计入营业成本。
(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旅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