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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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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规定:银行对逾期贷款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加收的利息,企业均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但目前银行部门每季结息时,把企业正常贷款利息与逾期贷款加收利息填制在一张利息收入传票上,据以从企业结算帐户扣收。这一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不利于企业区分正常利息和加收利息,从而把加收利息统统计入了成本(费用);二是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和利率杠杆作用的发挥;三是不利于监督部门对银行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加了监督难度。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建议银行会计部门应完善加收利息会计核算手续:在利息收入科目下设置加收利息收入子科目,以利于从宏观上掌握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同时,单独填制加收利息收入传票,以便与正常贷款利息相区别。
(司怀领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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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