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陈琦 张学青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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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财政部对《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为便于企业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新旧制度对比的主要变化情况简介如下: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制度要求,凡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企业,均执行该制度,包括企业的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企业各驻外机构及所属境外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各种经营业务及各种组织形式的独立核算单位,也应按新制度的要求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或向国内有关方面提供会计报告。新制度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原有部门、所有制的界限。
新制度是从该行业企业的一般特点和经营活动的一般内容出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确定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的。由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范围比较庞杂,变动频繁,不宜也不可能按制造业、流通业、建筑业等业务类别进行具体的规范,因而为保证制度的适用性,新制度在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的使用上,特别是在成本类和损益类科目的设置上,选...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财政部对《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为便于企业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新旧制度对比的主要变化情况简介如下: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制度要求,凡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企业,均执行该制度,包括企业的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企业各驻外机构及所属境外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各种经营业务及各种组织形式的独立核算单位,也应按新制度的要求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或向国内有关方面提供会计报告。新制度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原有部门、所有制的界限。
新制度是从该行业企业的一般特点和经营活动的一般内容出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确定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的。由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范围比较庞杂,变动频繁,不宜也不可能按制造业、流通业、建筑业等业务类别进行具体的规范,因而为保证制度的适用性,新制度在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的使用上,特别是在成本类和损益类科目的设置上,选用了通用性较高的“生产成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
二、关于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新制度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包括两部分,即实收资本和资本增值。对实收资本即原始投资按投资人实际投入资本进行核算,与企业的注册资本口径相一致,分别国家、法人单位和个人等投资主体认定。考虑到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行业管理层次较多的特点,将上级拨入资金视同上级单位的投资,作为本企业实收资本核算。资本增值在缴纳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投资人分配或转投资的来源,分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核算。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原始投资是投资人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的数额。以现金出资的,应当按照实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帐;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或评估确认的金额入帐。企业在境外兴办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投资人投入的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资金,均采用首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以避免在记帐本位币与注册资本币种不一致的情况下,所引起的由于投资各方实际出资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实收资本各方出资比例与合同规定或注册资本各方比例的不一致。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折算差额,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可采用“股本”科目对企业的实收资本进行核算。
新制度在原制度基础上的这一修改,则使原制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模式,变成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模式,这一等式更明显地突出了所有者的权益及产权的界定。
三、关于存货的核算
由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方式灵活,业务门类齐全,新制度对企业的各种材料物资的核算,统一设置了“存货”科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存货”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新制度规定,企业对存货应以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领用或发出存货时,企业可以按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个别确认、后进先出等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一次领用多次使用的存货,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摊销、分次摊销等方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另外,由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境外单位,受国际市场价格风险的影响,企业的商品、产成品、以及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不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产自用的半成品等存货),如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需要降价处理,从而造成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情况。国外及国内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一般做法是,企业可设置备抵帐户——“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核算预计的存货变现损失。在每年年度终了,企业应填列需要降价处理的存货清单,并估计这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即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必要的加工或整修费用的差额。可变现净值与帐面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应提取的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即“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如应提准备数大于已提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计入有关营业成本;应提数小于已提数的差额,冲减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及有关营业成本。已提取存货变现损失的存货销售时,按存货的帐面实际成本和已提的准备金额结转存货成本并冲减相关的损失准备金额,按其差额作为营业成本。计提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的数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存货的减项反映。
四、关于成本费用类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实行制造成本法的要求,新制度将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独立出来,作为成本费用类科目的核算内容。而期间费用、营业收入与制造成本作为损益类科目的核算内容。
由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业务类型的不确定性,新制度设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科目,总括核算企业各类经营业务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企业所从事的各类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企业每期实现的损益,年度中间采用表结法,即通过编制当期损益表计算当期损益;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即将各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其相关成本及期间费用同时对转到“本年利润”帐户,该帐户反映出全年实现损益的总额,并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帐户进行分配。
五、关于改变了原制度对延期付款项目、分期付款项目的核算方法
原制度对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项目、分期付款项目实现的利润,在未收到合同价款前不进行分配,作为“利润分配”科目中的“未分配利润”核算,对实物结算项目采用结算形式划分法,即项目价款结算与结算物资处理分别核算损益。考虑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外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复杂情况,为简化核算并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新制度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法,增设了“分期应收帐款”、“递延收益”、“递延营业收入”、“递延营业成本”等科目,企业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办理延期付款项目、分期付款项目、实物结算项目等非常规项目的结算时,先转入“递延营业收入”、“分期应收帐款”科目,期末将已办理结算项目的营业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成本”科目,同时将已结算而未实现的收益作为“递延收益”核算,并计算出该项目或业务的收益率,待收到货款或实物结算物资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这部分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六、关于外币业务的核算
1.外币业务的折算依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主要业务大多在国外发生,外币业务是其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债权债务以及计价等业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多以当地币(包括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那么在会计核算中,以该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的经济业务都作为外币业务处理。在以某一种确定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中,外币业务核算的基础是采用何种汇率作为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折算记帐的依据。原制度规定,登记外币业务,有关的外币帐户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新制度的规定则有较大变动:即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不论增加或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用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为简化核算,企业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国家外汇牌价有时虽不如市场调剂价更接近实际价值,但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一致,受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少,比较稳定,作为折算依据,有利于统一报表的指标口径,便于阅读、理解和进行分析。
2.汇兑损益的确认原则。原制度关于外币业务汇兑损益的确认和计算是以实现数为原则,即“未实现的损益不入帐”。因此,不论汇率如何变动,各外币帐户均不作调整。这种核算方法的缺点在于,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负债和外币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在未实现前不在帐面反映,从而虚增或虚减企业财务成果,特别是对于长期的外币借款,汇率变动对借款使用期和偿还期财务成果的影响更为明显。基于上面考虑,新制度在确认汇兑损益的实现时完全以汇率的变动为标准,只要汇率变动了,就确认为汇兑损益发生了,并以变动了的汇率作为折合率,重新调整所有外币帐户的余额,以便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核算上,体现为当每一项外币业务发生时,所涉及的借贷科目双方都采用相同的折合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在记帐的当时,不会产生汇兑损益。但在每期终了时,企业应将各外币帐户的期末外币余额按期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作为该帐户的期末余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为简化核算,要求企业的汇兑损益计算期与财务成果计算期相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对汇兑损益的处理有两个例外:一是与企业购建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二是在投资人分次缴付出资额时,实收资本按固定(或首次收到出资额)汇率折算,资产帐户按牌价折算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3.调剂外汇的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或卖出的外汇包括现汇和外汇额度两部分。企业调进现汇或额度,一般都有确定用途,需要按调剂价单独记帐。调进现汇按货币种类单独设置调剂专户,调进额度的价值不单设科目核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购入额度支出”明细科目核算。调进外汇在支用时,按照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或按购入额度支出及相配套的人民币资金,记入有关资产成本。一般不会产生汇兑损益。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等方法确定。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其外币余额期末一般无需按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为简化核算,企业调出现汇也按调剂价入帐,由于实际调剂价与帐面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在记帐的当时不予反映,而沉淀在期末调整计算的汇兑损益之中。调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直接作为汇兑收益抵减财务费用处理。企业因各种业务增加或减少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逐笔登记,结存数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说明。
七、关于长期投资和债券筹资的核算
新制度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投资与发行债券筹资业务不断发展的情况,对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企业的长期投资行为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投资对象不同,所承受的风险、承担的责任和将获取的收益水平不同。从新旧制度衔接和转换经营模式考虑,新制度将上级单位拨付所属企业的资金视同对企业的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下设“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原则上,企业的各种投资业务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在投出、存续及收回时发生的损益均应作为投资损益在单设的“投资收益”科目核算,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不再作为营业外收支的组成部分。对于不同性质的投资,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八、关于会计报表的变化
新制度为简化企业的会计报表,使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更规范和科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报表简化为三张主表和二张附表,共五张报表,保留了原制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制度称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四张报表,重新设置了“经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作为损益表的附表,以反映企业所从事的主要(或全部)经营业务的各项收支及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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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