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郭静宁 付香兰 宋全安
[大]
[中]
[小]
摘要: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经发布。现就“新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作一些介绍,以帮助企业理解和贯彻执行。
一、制定“新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我国的农业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全民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集体乡镇企业有很大发展,私营、外商投资等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对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重点抓了国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上,主要颁发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部门的补充规定等。这些制度基本符合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设计的,有的还是仿照了前苏联的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经发布。现就“新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作一些介绍,以帮助企业理解和贯彻执行。
一、制定“新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我国的农业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全民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集体乡镇企业有很大发展,私营、外商投资等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对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重点抓了国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上,主要颁发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部门的补充规定等。这些制度基本符合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设计的,有的还是仿照了前苏联的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为促进农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客观要求,制定新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势在必行。
“新制度”作为行业财务制度,是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如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通则》为依据,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通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法规,是各类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因此,“新制度”既要与《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保持一致,又要尽量避免重复,做到对《通则》中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财务制度上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和发展的条件;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宏观财务管理体系,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要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客观要求,赋予企业充分的财务自主权和责任。
(三)考虑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原制度中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在新制度中加以肯定。并从我国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有效办法,使新制度符合农业企业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并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向国际惯例靠拢。
二、“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适用范围。
这次制定的“新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各类农业企业。与以往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上有如下明显特点:
一是不分所有制。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农业企业、集体农业企业、私营农业企业、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等,均应执行“新制度”。这就改变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区别预算内、外以及不同经营形式实行不同财务制度的办法,统一了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二是不分部门。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企业是按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的,仅国营农业企业就分属于农垦、农业、畜牧、水产、华侨、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不同部门的财务制度也不完全一样。这次财务制度改革是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而设计的。因此,任何主管部门隶属的农业企业,或者没有主管部门的农业企业,都应执行“新制度”。
(二)适应农工商综合经营和内部承包经营的特点,规定企业与所属单位的财务关系。
“新制度”在总则中除具体规定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和方法外,还规定了企业与所属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对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
(三)筹集资本金,建立资本金制度。
筹集资本金是企业资金运动和财务管理活动的起点和基本环节,“新制度”有关资本金筹集的规定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部分。建立资本金制度是这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举措。新制度中关于资本金的分类,在制度设计初期,企业资本金按投资主体除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外,还增加一项乡、村、镇集体资本金。在制度协调讨论中对“乡、村、镇集体资本金”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一些集体单位不具有法人地位,法人资本金难以包括,而且集体积累是农业企业资本金筹集的重要组成部分,宜单列为好;另一种是:大多数乡、村、镇等集体单位具有法人地位,集体积累形成的资本金可以在法人资本金中包括,如果单列出来既易和法人资本金重复,又与《通则》的划分方法不一致。经过反复研究,还是将集体资本金并入法人资本金中。法人资本金的概念界定为: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关于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农业企业流动负债有它自身的特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四)流动资产。
1.确定流动资产的范围和计价。
农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的计价主要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的计价。(1)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2)存货包括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其中具有农业特点的几项存货计价方法是: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
2.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因此规定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考虑到农业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较多,规定的提取比例高于工商及其他企业。
(五)固定资产。
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价、提取折旧方面均有特殊性。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计价方面,规定了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地价规定计价;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未计价的暂不计价,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对1993年以后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为生产服务的防风、固沙、护堤等防护林木,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是按照农业生产经营特点,明确了折旧的计提范围: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1993年以后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二是适当缩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增加余额递减等快速折旧法。允许企业选择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以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扩大企业的理财自主权。三是根据资本金保全原则,提取折旧不再减少资本金。四是取消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
(六)对国有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入首次作出了规定。
土地是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资料。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内房地产迅速升温,一些农业企业得地理优势,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了可观的收入,但对这部分收入的财务处理一直没有规定,企业在实务操作上五花八门,各行其是,有的企业职工甚至要求将这部分收入分给个人。因此,在制定制度中将这一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研究,经与有关部门及专家座谈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土地是一个复杂问题,从形态上看既是资源又是资产,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交易的只是使用权,农业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计价、转让、出租等既不完全同于固定资产,也区别于一般的无形资产。农业企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入的处理实质是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这部分收益涉及国家的资本性收益,应予以本金化,作置存价值增加,不能视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性收入,计入生产经营损益,更不能直接分给个人。经过反复研究,初步规定了其处理办法:国有企业对国家划拨给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应本着从严控制农业耕地转非农用地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偿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缴纳税费后的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至于集体企业土地转让问题,应按国务院规定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执行。
(七)成本和费用。
农业企业的成本核算体制、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方法、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划分等等,特点较强。根据这些特点,这次改革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方面是:
1.农业企业成本实行分业核算制。对所属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应分别核算成本,企业要定期进行成本汇总。对统一经营的农业,由农业基层核算单位(如生产队)核算农产品成本;对承包经营的农业,由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经营单位核算农产品成本。企业不核算农业承包经营单位的农产品成本,但由承包单位将大宗农产品交企业经销的,由企业按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结算价计算企业农产品销售的营业成本。
2.改全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制造费用(间接费用),形成制造成本。农业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分配进成本。其中,营业费用是指企业的农业、工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货)费用,商品流通业在购销环节发生的流通费用(包括进货费用和销货费用),服务业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分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农业企业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多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供产品前的累计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本年产出产品的成本包括往年发生的费用在本年的摊销额和投产后本年发生的全部费用。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八)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1.营业收入的核算。由于农业企业实行综合经营,农、工、商、运、建、服全面发展,企业应分业核算营业收入,即按农业销售收入、工业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业销售收入、运输业营运收入、建筑业工程价款收入、服务业收入等计算。农业自产留用产品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自产留用产品包括: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幼畜成龄转作产畜和役畜的牛、马、骡、驴、鹿、骆驼等。
2.利润计算公式。农业企业综合计算利润时,其公式为:
农业企业分业计算利润时,其公式为:
3.农业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实行所得税制和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两种分配体制设计。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则用税后利润弥补;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财政核定下拨的包干补贴弥补,尚不能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包干上缴利润后的利润(如核定包干补贴的应增加利润分配),一般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九)家庭农场财务的内容。
家庭农场是指农业企业内部对职工家庭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单位。它包括实行承包经营的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家庭商店以及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农业承包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的财务关系密不可分,制定农业企业财务制度也就必须规定家庭农场财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新制度”对家庭农场财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1.明确家庭农场与企业的财务关系。家庭农场应上缴税金、利润和有关费用。家庭农场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业销售的,如果生产经营资金确有不足,企业可适当借给部分资金,在当年内收回,或从上交产品的价款中扣回,并可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少数困难的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周转金有偿扶持。
2.对家庭农场财务管理提出要求。家庭农场要积极筹集生产经营资本金;家庭农场拥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计提折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应入帐管理;正确计算利润和净收益;通过收益分配建立生产储备基金,积极参加农牧业保险等等。
3.家庭农场既要计算利润,又要计算收益分配。家庭农场的利润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定额工资、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收益分配总额减应缴利润后的余额为家庭农场的净收入。家庭农场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的区别在于,前者扣除定额工资,后者包括定额工资。家庭农场职工不发工资,因此利润扣除定额工资,主要是为了与企业利润计算口径保持一致,使之具有可比性。而收益分配总额是考核家庭农场经营成果,则不必扣除定额工资。
(十)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减少农业经营风险。
农业企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常常是一年受灾,三年难以恢复生产。长期以来,农业企业遭灾靠的是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救灾补助,但这种方式仅仅是临时救济性措施,难以弥补巨额的经济损失,不能及时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农业企业推向市场,必须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增强企业抗灾能力。因此,国家财政正在研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促进农业企业保险机制的建立。在“新制度”中要求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保险赔偿金补偿和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