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是国家根据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对生产、市场状况、产品结构、财政收支以及社会集团消费倾向等各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制定的,目的是通过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抑制社会集团不合理的消费行为,节减非生产性开支,杜绝奢侈浪费,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上。因此,我们认为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必须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相适应,体现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要求。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是实现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具体保证,它们的实施,是为了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所以,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首先要服从国家的经济政策,与之相一致,而不能背道而弛。
二、抑制性原则。抑制性原则是指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必须有利于抑制社会集团不合理的消费行为,促使社会集团的非生产性消费趋向合理。社会集团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享受需求。基本需求是社会集团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合理的非生产性消费。享受需...
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是国家根据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对生产、市场状况、产品结构、财政收支以及社会集团消费倾向等各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制定的,目的是通过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抑制社会集团不合理的消费行为,节减非生产性开支,杜绝奢侈浪费,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上。因此,我们认为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必须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相适应,体现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要求。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是实现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具体保证,它们的实施,是为了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所以,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首先要服从国家的经济政策,与之相一致,而不能背道而弛。
二、抑制性原则。抑制性原则是指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制定,必须有利于抑制社会集团不合理的消费行为,促使社会集团的非生产性消费趋向合理。社会集团的消费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享受需求。基本需求是社会集团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合理的非生产性消费。享受需求是社会集团成员或集团少数成员在基本需求以外用于享受的非生产性消费。对集团而言,若其享受需求远远超出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如果对其不加以抑制,必然造成社会消费基金增长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社会消费基金膨胀,国民收入超分配的状况,引起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出现国民经济运行的紊乱。而抑制这种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在行政手段上,就是通过国家制定专项控制商品品目,进行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来实现的。对那些引起社会集团高消费行为的高档消费品,必须列入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以达到抑制社会集团不合理消费行为的目的。
三、市场性原则。市场性原则是指制定专控商品品目,要考虑到市场供需情况,对某些需求量大,市场供应的紧张状况在长时间内难以缓解的商品,列入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通过限制社会集团的消费量达到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防止与民争购,优先满足居民消费的目的。同时,还要体现国家对经济有计划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是指制定专控商品品目时,既要考虑到控制社会集团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同时又应考虑社会集团的适度消费。我国的社会集团消费历年都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0%左右,这部分国民收入消费额和社会商品零售额所代表的产品必然有赖于社会集团消费。在我国目前的消费结构中,一部分商品也只能由社会集团消费,社会集团的消费规模和增长速度将直接影响到这部分消费品的生产规模和增长速度。不重视集团消费,人为地把集团消费压在一个不适当的水平,使之不能随生产的增长而增长,会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使消费市场萎缩,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地,不顾生产发展或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使消费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对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所以我们在制定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时,要一分为二,两者兼顾,既要抑制社会集团过高的消费欲望,又要考虑到社会集团的适度消费,对于满足社会集团基本消费需要的产品,可以不列为专项商品,对于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的产品,也可以不列为专控商品,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产品,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适度消费,通过消费来刺激这些产业的发展。
五、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专控商品品目一经制定,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增减。专控商品品目是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的随意改变,不仅会带来专控商品审批管理的不便,也使其失去法律的严肃性。此外,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实行会计核算以后,要考虑到核算的稳定性,专控商品作为会计科目中的一个二级科目,经常变动,会给会计确认增加困难。稳定性原则,要求在制定专控商品品目时,既要考虑到目前社会集团的消费结构,消费趋势,还要对未来几年内社会集团消费及市场状况作出科学的预测,以保持品目的稳定。
六、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是指专项控制商品品目中的各项专控商品必须便于确认和便于审批。便于确认是指专控商品的概念必须明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商品层出不穷,商品名称更是名目繁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时,对专控商品名称必须给予严密科学的定义,从而在审批中便于确认。此外,控购机关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涉及面广、业务量大、矛盾多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存在,使专控商品审批速度慢,周转时间长。对一些生产、科研急需的专控商品,也带来经济效益的损失。所以,在制定专控商品品目时,还应根据控购管理机关的状况,从缩短审批周期,简化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的角度加以适当考虑,对一些金额小,审批业务量大的商品可以不列为专控商品。总之,可操作性原则就是以最低审批成本,取得最佳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