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为什么要制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试行股份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而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是股份制规范化的重要方面。《规定》的发布,对规范我国股份制运作,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朱镕基副总理最近指出:“……要搞好股份制,没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工作,就会造成不规范,不公正。在发展股份制的过程中,要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疏导作用、咨询作用,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做好资格审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股份公司必须接受独立于企业的、国家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帐目的公正审核。”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证券管理体系应当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体系,第三个层次是准政府性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四个层次是政府宏观管理机构。这四个层次的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使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逐步走向规范化。在这四个层次中,除第一个层次是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组成的以外,其余每一层...
问:为什么要制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试行股份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而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是股份制规范化的重要方面。《规定》的发布,对规范我国股份制运作,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朱镕基副总理最近指出:“……要搞好股份制,没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工作,就会造成不规范,不公正。在发展股份制的过程中,要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疏导作用、咨询作用,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做好资格审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股份公司必须接受独立于企业的、国家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帐目的公正审核。”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证券管理体系应当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体系,第三个层次是准政府性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四个层次是政府宏观管理机构。这四个层次的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使我国证券发行和交易逐步走向规范化。在这四个层次中,除第一个层次是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组成的以外,其余每一层次也都需要有注册会计师的参与。
在上述管理体系建立之后,股票发行和交易要过的第一关,就是严格注册会计师对发行股票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未经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如果在执行业务中,发生资产评估不实、伪造、漏报企业财务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串通虚报资产和财务盈亏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违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企业负责,对国家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在整个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极为重要的第一关,这一关没有把握好,将影响整个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由国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问:哪些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执行股份制企业的业务?
答:《规定》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执行不同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即:第一,所有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股份制企业的业务:(1)有限责任公司;(2)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必须具有财政部批准的许可证才能办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社会募集公司的业务,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因为社会募集公司交织着多方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还涉及我国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有关利益,必须对担负这部分查帐验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要求。
问:执行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对工作质量保证的要求。事务所申请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许可证,必须向审查和批准机关提供有关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的材料,包括有能力执行第六条所列举的12项业务工作的有关书面材料。第二是对人员质量保证的要求,包括证明执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的书面材料。第三是对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保证条件的要求,即要有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对这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将拟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问: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程序怎样?
答:从1992年9月17日文件公布之日起,所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中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必须经财政部审查批准,持有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股份制社会募集公司的有关业务。
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执行股份制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向主管的财政机关呈递按规定所要提交的本事务所和准备担任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全部材料及有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书面保证;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可否执行业务的意见;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办理审批工作;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股份制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的许可证。
问:对于发行B种股票和在境外上市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查帐验证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发行B种股票及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都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并出具报告,方为有效。
对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介入内地查帐验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由于B种股票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大多采用境外银行包销的办法。因此,如果境外包销银行有要求,并经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同意,可由包销银行委托境外会计师进行查帐,但查帐费用应由包销银行负担。第二,B种股票发行以后的常年查帐,以及股票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境外证券交易管理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进行查帐,则由上市企业委托并承担查帐费用。第三,上述需要委托境外会计师进行查帐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国际会计公司在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因为,我们与各国际会计公司已经有了十多年的交往,对其信誉有所了解,同时通过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与我国会计界已经有了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第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会计师,在查帐中可以进行合作,但应各自出具查帐报告。
问: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哪些回避原则?
答:回避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第一,有近亲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二,有利害关系。即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共同义务关系,或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其他关系。即与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情较深,而且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查帐验证的公正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领导人如有上述情形,应当主动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全所回避;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人员如有上述情形,应当主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并自行回避。
《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特别提出了有密切经济关系应当实行回避,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的发起人或股东,不得担任查帐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拥有被查单位的股票。
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查帐验证结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列举了四个方面的处罚:第一,经济赔偿。主要是指由于工作失误导致企业或者所有者经济损失,由主管的财政机关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内行为人、责任人的经济赔偿数额,并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执行。第二,经济处罚。主要是指有意作假、舞弊,除按第一项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上述两种都是经济上的责任。第三,行政处罚。由主管的财政机关作出。第四,刑事处罚。指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责任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