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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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国内外比较通行的方法,简便易行。
第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方法等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可使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这方面与其它企业保持一致。而且,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现有的国营企业改组而成,原来执行的就是《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其规定比较熟悉,便于操作。
第三,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可能会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因此规定,在加速3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
第四,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折旧的年限和方法,但企业自主决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在纳税时要进行调整,(经国家批准的除外)。这也体现了既要管、又不管死的原则。
(二)关于提取折旧的处理方法
建国以来,我国企业采用的提取折旧的处理办法,不能保证投资者投资的完整。而且,折旧基金专...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国内外比较通行的方法,简便易行。
第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方法等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可使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这方面与其它企业保持一致。而且,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现有的国营企业改组而成,原来执行的就是《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其规定比较熟悉,便于操作。
第三,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可能会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因此规定,在加速3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
第四,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折旧的年限和方法,但企业自主决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在纳税时要进行调整,(经国家批准的除外)。这也体现了既要管、又不管死的原则。
(二)关于提取折旧的处理方法
建国以来,我国企业采用的提取折旧的处理办法,不能保证投资者投资的完整。而且,折旧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影响了企业自主使用资金。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股份制企业折旧的处理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提取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另设折旧基金。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好处:第一,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保证,体现了资本保全的原则;第二,投资者的权益在帐目上的反映一目了然;第三,企业可以自主地调度和使用资金。
(三)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处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处理也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办法,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办法进行核算,不另设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大修理基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简化管理与核算;二是为了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三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关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的处理问题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等发生的损益,经董事会批准后,其净值计入当年损益,不再冲减股本。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股份制企业是不同所有者共同出资兴建的,股份制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和损失的处理也应由所有者自己来决定,不能象国营企业那样由国家来决定。因此,规定中明确固定资产的盘盈和损失的处理,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为了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固定资产的损益不冲减股本,而在当期的损益中处理。
六、关于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
(一)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
为使企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货币表现形式,我们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办法: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规定使用年限”,是有关无形资产使用的法定年限或技术保护的期限,如专利权,其使用年限就是专利保护的年限;或者是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年限,如商誉、土地使用权等。因此,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有的无形资产按有关法律和合同或协议都无法确定使用年限,应按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受益期限来确定使用年限。
第三,按上述两条仍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由企业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二)关于企业筹办费的摊销
规定企业筹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主要是考虑企业的筹办费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一次摊入成本,或在短时期内全部摊入成本,会造成企业成本和收益较大的波动,影响企业的税后分红,有可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声誉带来不好的影响。分5年以上摊入成本,就不至于造成企业成本和收益的较大波动。
七、关于成本、费用的管理
(一)关于成本核算方法
建国以来,我国企业的成本核算基本上是采用全部成本法,即:除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消耗都计入产品成本外;企业的管理费用也都全部分摊到每个产品的成本中去。这种方法在我国一直延用了几十年。而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实行制造成本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简化会计核算。企业的成本核算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分摊管理费用,如果企业的产品特别多,将管理费用分摊到每个产成品的成本中去,既费时,又费力。采用制造成本法,就可以大大简化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能够抽出更多的时间从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可以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采用制造成本法后,产成品成本中不再包括管理费用,当期的管理费用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全部收回,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有的同志担心,采用制造成本法后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影响企业的效益。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企业的管理费用不论是否摊入产品成本,最后都得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第三,制造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成本不实、虚盈实亏的问题。
第四,符合国际惯例。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问题
在制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考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这条规定如何执行,还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有的同志会问,如果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怎么办?答复是:可以在管理费中开支,但在纳税时要进行调整,不能因为企业多开支业务招待费而减少应交国家的税收。例如:一个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企业当期多开支了业务招待费1000元。那么,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调整为11000元。
(三)关于提取坏帐准备的问题
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可以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提取坏帐准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企业发生的坏帐,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既然承认坏帐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就应当确定坏帐损失的核销方法。核销坏帐损失无非有两种办法,一是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核销,但有可能造成当期成本费用的较大波动。另一种办法是提取坏帐准备,将坏帐损失的风险分散到各年。现在的规定采取了后一种处理方法。
第二,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应考虑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其它企业的影响。目前,其它企业除金融和保险企业外,都没有实行提取坏帐准备的办法。因此,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不能很高,暂定为3‰—5‰。
第三,关于批准核销坏帐损失的权限问题。考虑到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特点,规定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是否核销,由董事会批准。
(四)关于企业的工资问题
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工资的管理,应体现的是国家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而不是微观的、直接的管理。微观的、具体的工资管理应由企业的董事会来决定,由企业自己来管。根据这样一个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标准,而是对股份制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作了一个总的、宏观的控制,给企业核定了一个计税工资标准,即:股份制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不能超过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的110%。如发生超支,超过部分在交纳所得税时要予以调整。这也体现了既要管,又不管死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口径,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口径是完全一致的。包括:标准工资、各种奖金、津贴、价格补贴等(企业的内部工资不一定是这样划分和管理的)。
第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奖金应交的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也包括在计税工资标准中。这与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的道理是一样的。
八、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关于利润分配的原则
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就是说,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又要保证其他股东的权益;既要保证企业有一定的积累用于发展生产,又要有一定的资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属股东权益,只能留在企业,或分给股东。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的所得税后利润不能作其它分配,如归还贷款,支付罚款等。这一点,股份制企业与国营企业是不同的。
(二)关于企业亏损的抵补问题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如何抵补,也是财务管理办法必须明确的。抵补顺序如下:
1.股份制试点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抵补,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超过规定抵补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应用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来抵补。
3.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用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弥补(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
根据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首先要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凡是超过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有关列支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在交纳所得税前都要进行调整。所得税后可分配利润再按规定的分配顺序分配。这个分配顺序具体体现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交纳所得税体现了保证国家的利益。亏损的抵补和提取公积金,体现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其中:亏损的抵补体现了资本保全的原则;提取公积金,使企业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提取公益金体现了兼顾职工利益的原则。分红体现了兼顾股东的利益,体现了投资者和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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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