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显著特点是其核心企业(本文称集团公司)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兼并等形式,形成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等层次结构,经营重点亦从原先独立的各个实体转移到集团整体上来,这就对企业集团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就企业集团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原则、会计元素及会计报表等问题作如下粗浅设想。
一、关于会计原则
目前我国尚没有集团企业的具体会计准则,而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是多角化经营,以一业为主,包括生产、经营、科技、金融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形成的是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实体,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应建立共同遵循的会计原则,以保持会计资料的可比性和核算的统一性。我们认为,企业集团具体会计准则应当包括:(1)历史成本原则,并应以此作为资产入帐的计价基础;(2)配比原则,与其相适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3)一致性原则,指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单位、各个时期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应相同,以保证各单位之间、各期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4)全面反映原则,即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的财务报表,除列示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外,应附以相关的报表说明,以此作为决策者依据的全部信息;(5)行业特性,即应该考虑某些行业的特性,视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变更。
二、会计基本元素的划分及运用
有了共同遵循的会计原则,还必须依据既有理论根据又便于实际操作的会计元素,这些元素应既方便于在企业集团内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又要体现企业集团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并能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各方的资产和利益联结关系,我们认为企业集团应设置资产、负债、资本、成本、收入和损益六大类会计元素,分述如下:
(一)资产按其流动性应作如下分类:
1.货币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2.结算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等,应按债权发生时的金额在有关帐户中予以核算。
3.存货: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所储备的各种实物财产,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特点设置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产成品、在产品、在途商品等帐户进行核算。按照会计原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存货的市价变动不予调整帐面价值。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按存货性质、特点及经营管理的要求,可在分批实际进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方法中选择一种,不得随意变更。
4.短期投资:主要指有价证券投资,按购入时的实际成本计量,不得根据市价变动而调整帐面价值。
5.长期投资:指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为了正确反映投资权益,凡属投资期间按合同规定影响投资减少的会计事项,均不得直接冲减“长期投资”,应增设“长期投资备抵”帐户来核算长期投资的冲抵部分,待联营期满,按合同规定收回长期投资本金时,方可转入“长期投资”帐户进行抵减。
6.固定资产:核算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其中生产、基建应分帐核算。为简化手续,列入国家计划并且一切基建程序由对方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大、中型项目,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列入国家计划的小型项目可一并在生产帐上反映,同时应设置“折旧”帐户来核算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计提折旧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折旧条例,选择正确的计量方法计算出固定资产净值。
7.在建工程:列入生产帐上的基建项目,在未建成移交生产时,应在此科目核算,待移交生产时,再转入“固定资产”帐户。
8.无形资产:由于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其特点、性质不同,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区别,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开办费、场地使用费等,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
(二)负债可按流动性作如下分类:
1.流动负债:分别对企业的短期借款、各种应付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给职工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进行核算。同样应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按债务成立时所承诺偿还的金额进行核算。
2.长期负债: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除流动负债以外的较固定的负债。视企业经营性质,应按自身建设小型项目的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以及各种专用借款分类,其利息计算应按国家规定,分别计入相应帐户进行核算。
(三)资本:包括企业吸收的各方投资和企业积累,其中吸收的投资进“实收资本”帐户,同时应按投资者户名设置明细分类核算,本着企业的实收资本未经批准不应任意变更的原则,凡属牵涉到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会计项目,应通过“实收资本调整”帐户予以处理,企业积累包括从企业留利或其他来源中积累起来的各项基金(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负债性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等。
(四)收入的确认: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确认和记录。
(五)成本及费用:费用的确认应按照配比原则,在有关帐户中核算,成本是费用的对象化,应按历史成本,根据行业特点和成本核算的要求,设置相应帐户进行核算。
(六)损益: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全部经营活动的成果。利润(或亏损)是由营业利润(或亏损)及营业外收支构成的。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国家和企业间进行分配,扣除税前减除项目外,便是纳税利润。企业应按此程序,将同期收入和费用进行配比,确认利润及利润分配,设置相应的帐户予以核算。
三、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按照真实性原则,集团公司不能仅仅通过“长期投资”的历史成本来表现其对紧密层企业的控制,为了显示集团公司实际拥有的集团资产,应正确编制合并报表。包括合并损益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一)合并损益表。编制原则即把集团各公司的收入、费用累加起来,减去集团之间的内部交易(如内部销售等)和内部分利,求出集团的总利润,反映整个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二)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原则即把集团各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及资本进行累加,然后对下列事项进行抵消:(1)集团公司对其控股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控股企业的实收资本之间应进行抵消;(2)因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企业之间销货、发放股利、持有票据等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应收、应付帐款之间应进行抵消,汇总结果应符合“资产+负债=资本”这一会计等式,从而正确反映企业集团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三)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辅助资料编制的,可按上述报表抵消、合并后的结果进行编制。企业集团之所以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因为投资各方投入的资本,不宜划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可根据企业经营者的决策需要进行灵活使用,因此需要专门编制一张反映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的报表,以企业的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作为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出财务状况变动表,供企业集团的决策者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