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林业经济的飞快发展,国家向乡村有偿营林的投资也大幅度增长,同时短期投资回收工作也已经逐步开展,制定有偿营林投资的经济核算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现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个人意见:
1.国家向乡村营林有偿投资都应经甲、乙双方按林班签订投资经济合同,并经造林数量和质量实地检查验收方可结算付款,严禁弄虚作假。
2.认真履行合同条件,在立木中期间伐、后期主伐期间,应及时回收投资,造林者偿还木材实物的不宜自行销售,应及时把回收的木材交给当地林业经营部门收购处理,其价格应比现行乡村收购优惠一个幅度结算。
3.国家向乡村营林投资有偿回收资金都以人民币为核算基本单位,回收的木材实物,经林业经营部门收购,扣除现行政策必须由收购价内负担的各种税、费以及当地平均采伐工资,其净收入作为投资回收收入。
4.为解决投资效益与收购价(扣除各项费用)偏低的矛盾,经营单位应给投资单位一定数额的利润分成,以弥补投资收入。
作为回收营林投资收入的职能部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核算在林业经营单位内部进行,其林业基金管理站要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帐务处理如下:
①收回投资及投资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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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业经济的飞快发展,国家向乡村有偿营林的投资也大幅度增长,同时短期投资回收工作也已经逐步开展,制定有偿营林投资的经济核算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现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个人意见:
1.国家向乡村营林有偿投资都应经甲、乙双方按林班签订投资经济合同,并经造林数量和质量实地检查验收方可结算付款,严禁弄虚作假。
2.认真履行合同条件,在立木中期间伐、后期主伐期间,应及时回收投资,造林者偿还木材实物的不宜自行销售,应及时把回收的木材交给当地林业经营部门收购处理,其价格应比现行乡村收购优惠一个幅度结算。
3.国家向乡村营林投资有偿回收资金都以人民币为核算基本单位,回收的木材实物,经林业经营部门收购,扣除现行政策必须由收购价内负担的各种税、费以及当地平均采伐工资,其净收入作为投资回收收入。
4.为解决投资效益与收购价(扣除各项费用)偏低的矛盾,经营单位应给投资单位一定数额的利润分成,以弥补投资收入。
作为回收营林投资收入的职能部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核算在林业经营单位内部进行,其林业基金管理站要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帐务处理如下:
①收回投资及投资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
贷:育林基金收入-育林借款回收收入(本金占用费)
同时记:
借:育林借款基金一本金
贷:育林借款-××单位
②收回林业经营单位的净收入,应计算出除投资额外的余剩收入,其余剩收入也应为育林借款的占用费收入。其帐务处理同上。
③收到经营单位的分利收入,除弥补借款单位本金不足部分,其余也应作为占用费收入。
④为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其占用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应在每季度末一次性计提,直接冲减占用费收入,但报表设置应考虑到全数体现占用费收入总额及所交营业税金额,便于考核。其会计分录:
借:育林基金收入-回收收入(占用费)
贷:应交税金
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