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1991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以旅财发(1991)076号文颁发了《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内容如下:
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应本着整洁、朴素、大方和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配备标准。
一、工作服着装范围
1.从事接待外国旅游者的一、二类旅行社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和第二线服务人员;
2.经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大厅总服务台、客房服务台、餐厅、咖啡厅、商场等直接接待客人的一线人员和后勤服务的二线人员;
3.各涉外旅游汽车(游船)公司车、船驾驶人员和船上服务人员;
4.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直接售货的服务人员。
各级旅游局有关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制定的外事部门接待外宾人员工作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工作服装的标准
(一)一、二类旅行社工作服配备标准
1.经常陪同旅游者的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每人第一次配备工作服装的开支标准应控制在375-540...
[本刊讯]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1991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以旅财发(1991)076号文颁发了《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内容如下:
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应本着整洁、朴素、大方和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配备标准。
一、工作服着装范围
1.从事接待外国旅游者的一、二类旅行社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和第二线服务人员;
2.经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大厅总服务台、客房服务台、餐厅、咖啡厅、商场等直接接待客人的一线人员和后勤服务的二线人员;
3.各涉外旅游汽车(游船)公司车、船驾驶人员和船上服务人员;
4.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直接售货的服务人员。
各级旅游局有关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制定的外事部门接待外宾人员工作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工作服装的标准
(一)一、二类旅行社工作服配备标准
1.经常陪同旅游者的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每人第一次配备工作服装的开支标准应控制在375-540元以内。工作服装由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二周年可按180-270元的标准补充。
2.经常接待旅游者的第二线后勤人员,每人第一次配备工作服装的开支标准应控制在225-375元以内。
工作服装由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二周年可按120-190元的标准补充。
(二)星级饭店工作服配备标准
经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以上的饭店一线人员600元,二线人员375元;三星级饭店一线人员525元,二线人员300元;二星级饭店一线人员420元,二线人员225元。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别按其一线标准制装.
工作服装从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一周年分别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三)旅游汽车(游船)公司驾驶人员和游船服务人员工作服配备标准,平均每人为375-450元,每满二周年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四)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税商店,直接售货人员的工作服配备标准平均每人为225-375元,每满一周年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三、与其他有关服装费规定的衔接
1.凡已享受本规定工作服装待遇者,不满一周年又有临时出国或长期出国(指去驻外机构工作、培训等,下同)任务的,需从其应领的出国服装费中扣除已领服装费的30%。
2.凡已享受临时出国服装补助费,从出国之日算起,满一周年;长期出国,从回国之日算起,满一周年,方可按补充服装补助费标准配备。
3.新参加工作的翻译导游人员,在半年的实习期以内不执行本规定.
4.凡在1991年已按原规定全额服装费标准制装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本规定时不得再重新制装,应按补充服装费规定标准执行。
四、工作服的制作和管理
1.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制作、保管和发放工作,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服领发、换新、处理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健全手续,加强管理。
2.各单位要根据企业本身特点,不同季节、不同工种,制作不同样式、不同颜色的服装,做到式样新颖,同时要便于客人视别,又要便于平整洗涤。
工作服要统一制作,但要量体裁衣、穿着合适,值班经理、管理员、班(组)长胸前要配带职务牌号,服务人员工作服要印上符号或配带牌号。
3.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职工树立一心为公的思想,把工作服视为工作需要,不争不比,对无故丢失和损坏工作服者,要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五、服装洗涤费
一、二线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15元和12元包干使用,有洗衣条件的,由单位安排洗衣的,不发洗衣费。
六、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幅度以内,制定其具体标准,不搞一刀切。但不得超过本规定中工作服标准的最高限额。
2.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81)旅企字第056号《关于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配备工作服装的暂行规定》、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财政部(82)旅企字第001号《关于旅行社系统陪同、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84)旅财字第015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标准条款的通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